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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方案.docx

1、 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杨安"2011"26号 杨树岭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杨树岭镇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镇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安委会[2011]5号文件和《XX市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决定》(冀政[2011]45号)文件精神,通过煤矿整

2、合重组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整治活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煤矿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遏制煤矿事故,使全镇煤炭生产秩序持续稳定,煤矿安全基础水平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打击的重点是非法煤矿和违法煤矿。 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违法煤矿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进行生产的煤矿。 对以下十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一)非法矿井。 (二)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发现超规定人数下

3、井或未按批准的维修范围进行作业的。 (三)矿井开采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延续手续的。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七)擅自进行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八)整合技改期间发生较大事故的。 (九)基建、技改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十)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

4、实施步骤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镇政府指导协调,各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20日)。有关部门结合我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细致安排,迅速展开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案要在5月15日前上报镇安监站。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要通过自检、自查、明查暗访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方式,摸清非法违法煤矿底数,掌握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非法违法煤矿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予以关闭或整顿。对关闭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五项标准实施。建议发证部门

5、吊销一切证照,收缴所有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清理和处理剩余火工品,对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并平整井口场地,全部拆除一切生产设备和供电、供水、通风设施,处理矿井财产,遣散从业人员,填报“关闭矿井报告单,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不定期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对查出的非法违法煤矿和其负责人要依法重处,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月5日前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镇安监站。

6、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把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好、落实好,切实加强对各类煤矿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煤矿,使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联合执法。提高认识,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煤矿。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所、工商分局、派出所、安监站、供电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开展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井的联合执法。对十种类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煤矿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对停产整顿煤矿继续派驻督导组,坚持24小时全天候值守,杜绝违法生产现象。 (三)抓好专项行动,促进兼并重组。要把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结合起来,要立足长远,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人民利益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彻底提高我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做好当前工作,在关闭非法煤矿的同时,对未与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签订收购或控股协议的煤矿实施关闭,关小上大。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变消极为积极因素,促进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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