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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食盐市场秩序实施方案.docx

1、 治理食盐市场秩序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开展整治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精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进一步巩固县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成果,确保县食盐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重点 1、此次联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对全县的食盐销售网点、零售门店、加工户进行全面检查,杜绝非碘盐、伪劣盐在市场销售; 2、重点对边界地区上坪、细坳、麻布岗、车田等地进行检查监控管理,严禁私盐的冲销,加强对新田、回龙、铁场、石坑、登云、锦归的管理,防止周边地区私盐的冲销;

2、 3、检查饭堂、酒楼、饮食店及快餐店使用加碘盐情况; 4、检查工业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料有无流入食盐市场。 二、时间 安排 本次联合整治行动时间为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进行。 1、10月15日—10月20日为县盐业主管部门进行盐业市场专项检查; 2、10月21日—10月27日为县发改、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3、11月5日—11月15日为总结阶段。全县整治情况由县盐务局汇总报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三、方法、措施 1、工作方法

3、 本次联合整治行动,由县职能部门按整治重点进行自查和联合整治相结合。 2、工作措施 一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合力,坚决打击县食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将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防止假冒伪劣盐产品进入食盐市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密切配合,强化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整治

4、工作顺利进行。 四、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1、检查食盐准运证执行情况。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2、检查食盐计划执行情况。对不按国家食盐计划调运食盐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局 1、查处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食盐案件。对生产假冒伪劣加碘小包装食盐的地下窝点,按照《产品质量法》、《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2、检查食品加工

5、企业生产所用的盐产品是否符合国家食用盐相关标准的要求。 3、对非食用盐作食用盐销售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4、检查食盐流通环节,开展流通领域的食盐抽检工作; 5、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商标、假冒防伪碘盐标志、假冒碘盐包装销售的行为。以非食用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冒充碘盐销售或者以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用盐销售的,依据《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6、监督检查碘盐加工企业。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卫生规范的、生产有毒有害假盐的,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第

6、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7、查处在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行为。按《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8、检查餐饮服务业。查处饭堂、酒楼、饮食店及快餐店使用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行为,并要求餐饮服务业建立原料索证制度,严禁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来路不明的果菜腌制加工盐流入市场。 (三)县公安局 1、积极参与联合行动。配合有关部门防范整治行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次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2、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食盐者。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

7、侦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市场的整治工作,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宣传,形成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食用合格碘盐对人体健康的益处,正确引导老百姓自觉食用合格碘盐; 3、突出重点,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本地的食盐市场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4、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强跟踪指导。各职能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整治情况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县盐务局汇总。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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