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火源消防平安治理规定 1.仓库应当有标准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和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等手续。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平安措施。动火证等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并应有实在的治理措施。在库区内工作的铲车、电瓶车、吊车等,必须有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平安装置。 4.库区内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纤维下脚、杂草及其他可燃物存在。 5.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应装设避雷设备;露天堆场应设独立的避雷针,每年在雷雨季前,进展检查,保证平安有效。 6.运输易燃、可燃商品的车辆,应将商品用篷布封盖严密,并有押运人员途中监护。装卸商品时,应严防拖拉、摔撞等野蛮操作。 7.仓库维修间清洗机床、机器、机具的清洗液,不得使用易燃液。如使用柴油等可燃液时必须保证平安,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库区内应装备的灭火器数量和品种应与扑灭储存物资火灾相适应,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