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第一条为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治理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指经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消费考
2、核合格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从事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并监视施行;(三)组织或参与企业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装备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平安消费检查打算并组织施行;(七)监视在建工程平安消费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3、九)通报在建工程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平安消费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平安消费业绩及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情况;(十三)参加消费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工程平安消费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视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视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的装备及使用情况;(五)对觉察的平安消费违章违规行为或平安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设备、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严峻平安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截了当向建立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按照企业运营规模、设备治理和消费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