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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1、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

2、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吨;小型为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有存档资料。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 (一)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二)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

3、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三)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二)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三)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四)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五)核实天气情况。 第八条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

4、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进行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造成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

6、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条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二)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

7、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及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股份公司安全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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