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科副科长平安消费责任制 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根底建立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觉察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条 觉察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条 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查 第7条 有以下行为
2、之一的,给予基建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平安监察机构及其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基建科副科长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0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1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