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治理条例 》、《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平安治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立、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靠、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平安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平安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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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详细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平安监视治理。
第四条 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详细范围由海事治理机构按照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 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确实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平安有关的信息,由海事治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 大桥施工期平安消费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立、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平安消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平安消费责任。
第二章 施
3、工平安治理
第七条 大桥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平安消费治理,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有关平安治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平安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治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材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立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备;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平安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4、
(八)催促施工单位装备必要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平安措施;
第八条 大桥施工单位详细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平安,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平安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平安措施;
(二)按规定获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阻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平安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阻碍船舶平安的火花;
(五)及时去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治理,催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
5、施工平安教育与培训;
(八)装备戒备船,负责施工区的平安戒备;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 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络,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治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靠,并
6、遵守停靠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立提供效劳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备,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通航平安治理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展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平安措施,确保平安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纯熟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
7、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觉察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平安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互相之间应保持平安间隔,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详细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平安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
8、海事治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队)通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平安间隔。
第十五条 未经海事治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备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展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展试航、捕捞、水上巡游等活动。
第十六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的现场监视治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平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治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迫措施。
第十七条 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十八条 对违犯本规定者,海事治理机构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施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平安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平安监视治理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