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平安消费责任制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是机电科技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治理等工作。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纯熟掌握煤矿平安消费专业知识并依法通过培训、获得平安资历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治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展平安治理过程中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2条 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打算,保证矿井机电治理工作的正常进展。 第3条 协助科长按照煤矿的消费打算,编制设备检修打算等,保证矿井平安消费。 第4条 及时对现场机电治理进展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
2、制机电、运输专业平安技术措施。 第6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展技术把关。 第7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平安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 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第9条 经常深化现场,及时觉察和处理平安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0条 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搞好严峻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1条 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治理情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详细意见。 第12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的整理、治理工作。 第1
3、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查 第14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严峻事故预兆或者已觉察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平安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惹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
4、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回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第16条 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平安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严峻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展监视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治理情况,向机电科长提出详细意见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19条 决策失误导致别人受损害或损失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0条 觉察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1条 在机电科技术治理工作中未恪守国家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2条 机电科主任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的整理、治理工作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化现场,或未及时觉察和处理现场的不平安隐患,机电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截了当责任。 第24条 关于上述负直截了当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按照情节严峻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