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运输部平安消费约谈方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平安消费监视治理,促进政府平安监管和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的落实,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平安消费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展的平安消费诫勉谈话。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详细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消费运输或建立施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展平安消费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平安消费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平安
2、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严峻及以上平安消费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峻平安消费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平安消费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阻碍的; (五)发生特别严峻平安消费事故; (六)有必要进展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平安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平安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治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
3、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平安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方式进展。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征询题进展质询,提出详细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以下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平安消费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缘故,下一步整改打算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展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缘故,下一步整改打算和施行方案; (三)发生平安消费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缘故,相关处理情况,汲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平安消费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
4、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早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部领导或平安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平安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方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 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完毕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方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材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判。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平安消费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查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平安消费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