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土方开挖施工一般规定 1、应按照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顺序及工况进展土方开挖。不得超工况开挖。 2、土方应分区、分块、分层平衡开挖;土方分区、分块、分层开挖后应按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及时支撑、浇筑垫层。 3、进场施工机械应由施工企业平安治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并应有验收记录。 4、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平安,不得利用基坑支护构造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 5、严禁挖土机械和施工人员在同一工作面作业。 6、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构造、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7、应按照基坑监测数据及四周环境情况指导土方开挖施工;当基坑及四周环境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停顿施工,采取措施后方可接着施工。 8、地下构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展夯实回填土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