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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doc

1、电力平安消费监管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有效施行电力平安消费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电力平安消费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电力平安消费的目的是维护电力系统平安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峻损坏、电厂垮坝、严峻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峻阻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 国家倡导和鼓舞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行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平安、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纳科学的治理方法,实现电力平安消费的技

2、术创新和治理创新。 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消费和运营的电网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 电力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详细负责全国电力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 负责全国电力平安消费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电监会设立电力平安消费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平安监视治理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平安消费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平安消费大检查,催促落实平安消费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平安消费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严峻、

3、特大平安消费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平安消费情况进展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平安消费工作中做出奉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章 电力企业平安消费责任 第八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平安,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平安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详细在联网协议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平安消费负责。 第九条 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

4、层层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平安消费保证体系和电力平安消费监视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平安 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平安消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催促、检查平安消费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施行平安消费教育培训。 第四章 电力系统平安 第十条 电网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平安稳定。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运转坚持统一调度、分级治理的原那么,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 第十二条 电网运转治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平安稳定导那么》,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

5、适宜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网、厂协调,建立电力系统平安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平安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平安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并网运转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平安、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和平安自动装置,调度通讯和自动化设备等应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满足电网平安性要求,在使用电力过程中要遵守平安用电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备保护,严防违章施工、盗窃

6、电力设备等严峻危害电力平安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电力平安消费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各电网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平安消费信息报送的规定报送电力平安消费信息。 第十八条 当发生严峻、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电力平安消费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发惹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

7、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截了当损失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由电监会负责调查处理。其中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截了当损失的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的要求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负责调查处理。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也服从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缘故、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时,事故调查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事故现场进展调查取证,要求发惹事故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的征询题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电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五条 电网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可以按照本方法制订施行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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