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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doc

1、 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和完善注销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完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淘汰僵尸企业,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激发创业创新热情,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各级登记机关

2、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满三年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六)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未结或者未执行案件的; (七)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3、实行简易注销登记,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和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 第五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选择在我省公开发行的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拟注销信息。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要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已公告但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承诺: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申请简易注销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如存在未了债务,投资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

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4.全体股东签署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的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

5、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3. 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的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

6、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4. 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的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7、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各级登记机关应注意事前审查,利用企业书式、机读档案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与档案信息和公示信息不符的,不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简易注销登记,并自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被撤销简易注销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权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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