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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协议书.docx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协议书   租赁的汽车的话签好一份合同才会有保障一点呀,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了车辆租赁合同,希望大家来学习哦   关于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

2、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

3、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保险结算程序:   a)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   b)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

4、   c)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1000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   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5、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于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

6、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

7、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给租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   (3)拖欠租

8、金或其他费用;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1000元,收取车辆全部修理费的20%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承担因车辆出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损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20%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   6.车辆出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有偿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同等车型,替换车租金不超过原

9、租金的70%)。   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8.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9.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10.因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

10、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2.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还车处理。   3.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

1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

12、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13、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

14、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

15、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

16、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17、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

18、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

19、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

20、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出租人所有;   (2)已在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已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5)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二条 租赁车辆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赁车辆的用途应当为日常自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非法营运活动,具体用途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承租人承租

21、租赁车辆的期限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车费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务费、超时费、超程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租车费用标准及租金支付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不受国家或本市采取的限行措施影响。   3.承租人应当在还车时一次性结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租车费用。   4.出租人应当在收取租车费用后及时向承租人开具符合规定的等额发票。   

22、第五条 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   1.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证照种类提供证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验,并经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交出租人存档。   2.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交接车地点及方式,办理取车及还车时的车辆交接。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共同对租赁车辆状况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的《车辆交接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 履约担保   1.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方式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担保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交

23、通事故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2.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出租人应当在收取保证金时向承租人开具相应单据,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及保留交通违法保证金外,出租人应当将剩余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剩余交通违法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保证金退还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4、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3.选择银行卡预授权担保方式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担保。在合同终止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时,除扣除担保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承租人应当同时提供合同约定额度的银行卡预授权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担保;承租人交还租赁车辆后,除扣除交通违法责任范围内承租人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撤销剩余预授权冻结额度。预授权冻结额度不足以支付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款项,或撤销预授权冻结额度后发现存在其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其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5、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4.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出租人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在担保范围内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条 出租人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合同终止时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八条 出租人义务   1.在租赁期限起始时点前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交付承租人;   2.交付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

26、租赁车辆技术状况、性能信息及保险信息;   3.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4.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   5.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需由承租人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的,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项目和修理工时等原始清单。   6.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7.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8.对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7、   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3.要求出租人对租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   4.获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获得出租人为保障租赁车辆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出租人负责租赁车辆的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第十条 承租人义务   1.如实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证照原件及其他手续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车费用、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料标准为租赁车辆添加燃料;租赁车辆的动力类型

28、为电力的,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标准为租赁车辆充电;   4.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

29、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5.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送至出租人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人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7.不得侵犯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变更驾驶员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

30、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对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救援,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并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单位;   10.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5日内处理完毕。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该等信息列入汽车租赁

31、行业承租人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 保险与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租赁车辆已投保的险种及金额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车辆出险后,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3.属于承租

32、人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向该第三方追偿,承租人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4.承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及时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送交出租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付,并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保险公司赔付后3日内结清。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该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如租赁车辆被盗抢,出租人承担不低于8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租人承担不高于2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第十三条 出

33、租人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交付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2.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该租赁车辆租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补足。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按照停驶期间该租赁车辆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停驶时间超过3日的,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或聘请其他第三方提供维修救援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未按照合同

34、约定结算、退还承租人租金、保证金、保险垫款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费用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交还租赁车辆或租赁车辆每日行驶里程超出合同约定公里数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超时费或超程费。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承租人。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除应当承担相当于交

35、通违法罚款金额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照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标准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3)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租人未按照租赁车辆性能、正常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车辆,致使租赁车辆受到非正常损坏、灭失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的;   (6)拒绝协助出租人维修、保养租赁车辆或按

36、时参加机动车检验的。   因上述原因致使租赁车辆损坏、灭失或无法收回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扣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7.未尽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义务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所需费用及租赁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方式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37、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在《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中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或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2.《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及《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之签订页)   出租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签订日期:   承租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签订日期:   保证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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