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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索赔的法律指南.docx

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索赔”的法律指南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可以证明双方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以书面方式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作出了明确商定。因此,劳动合同可谓是劳动者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根底性证据”。正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上述重要意义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实上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迫性的法律规定,第82条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的惩办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日渐普及,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

2、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日渐成为职场中的“常识性”法律规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众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中,有不少劳动者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存有一定程度的误读。那么,是不是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获得“未签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下面,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就将以案说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展解读。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小林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李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治理尚不完善为由不断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任

3、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通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李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恳求。   【法官释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4、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于2013年1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不断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李支付201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4年1月1日后,小李与科技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也依法视为双方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张要求确认双方间属于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关系,而无法再主张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小张于2013年1月

5、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不断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离任。2014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官释法】: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遭到损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争

6、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其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计算。本文中所讨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办性赔偿,不属于劳动酬劳范畴,因此适用此一年的仲裁时效,即时效从主张权益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本案中,小张于2014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文化公司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小张诉请要求的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因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刘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筹划工作。入职后,广告公司未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

7、014年7月1日,文化公司与小刘协商后达成一致,于当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14年1月1日。此后,小刘以要求广告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小刘的主张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不违犯法律、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前提下,亦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本案中,广告公司在小刘入职后未及时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有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广告公司与小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

8、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小刘再次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员工个人缘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王于2014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4年7月,小王自公司离任,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7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主张,公司曾屡次与小王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小王不断以种种理由推诿,物业公司并就此提交了公司工作人员与小王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最终,通过仲裁机构裁决及法院审理,小王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释

9、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中虽规定了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回绝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办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因用人单位的缘故,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客观上小王与物业公司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是小王屡次推诿、回绝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王在此情况下,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原件遗失,法院综合认定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请   小钱原系某医

10、药公司员工,离任后,其以医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公司治理不慎,保存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已经遗失,无法向法院提交,因此只能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证,且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曾在有关部门进展过备案并保存有复印件。小钱对双方间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主张既然医药公司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就应该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最终,通过法院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驳回了小钱的诉讼恳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那么,是否

11、只要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就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呢?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实对其所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且应提供书证原件。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提交书证确有困难,如案例中劳动合同原件被遗失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结合其他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审查断定劳动合同复印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本案中,小钱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曾在相关部门进展过备案并在该有关部门留存有复印件,且经核对,备案留存的复印件与医药公司提交的复印件内容一致。因此,即便医药公司没能提交劳动合同原件,法院也可依法认定小钱与医药公司间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据此驳回小钱的诉讼恳求。   结语:“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一项惩办性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催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以书面方式对双方间权利义务的商定进展固定。因此,劳动在据此主张权益时,既要留意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又应遵守老实信誉原那么,防止出现对法律的误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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