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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方案.docx

1、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依据《xx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教〔2016〕xx号),结合近年专项资金实施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2016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一、奖补项目及标准 (一)奖补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优质发展,安排资金1000万元。 1.奖励民办普通高中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学校 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省级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称号的学校,

2、按照50万元、30万元分别予以奖励。 2.奖励民办基础教育学校教科研工作 奖励标准。对当年结题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以上教科研课题进行奖励。每个国家级课题奖励5万元,每个省级课题奖励3万元,每个市级课题奖励1万元。 3.补助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办学 补助标准。根据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分别参照我市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对在校生数超出学校办学规模的,根据超出情况予以核减当年奖补基数。 4.奖励民办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优质发展 奖励标准。根据当年高考达“三本”以上的学生数、当年xx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综合评价获奖

3、情况等,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予以一定比例的奖励。 基础教育学校奖励总额扣除上述1、2项后的余额,按8。2比例分配于3、4项。 (二)奖补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优质发展,安排资金2000万元。 1.奖励民办中职学校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学校 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省级示范(重点)学校、省级特色示范(或优质示范)学校、市级示范学校、市级示范(特色)专业的,按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分别奖励。 2.奖励民办中职学校中职师生参加技能大赛 奖励标准。奖励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中职师生技能比赛和人社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的获奖学校。获得市

4、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3万、2万、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6万、4万、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学校15万、12万、10万元奖励。 3.奖励民办中职学校参赛中职学生“文明风采”大赛 奖励标准。对当年获得中职学生“文明风采”大赛获奖选手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每项(个)分别给予所在学校1万、0.5万、0.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每项(个)分别给予所在学校2万、1万、0.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选手

5、每项(个)分别给予所在学校3万、2万、1万元奖励。 4.奖励民办中职学校教科研工作 奖励标准。奖励参加教育、人社部门主办的教科研活动的获奖学校。获得市级教研活动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所在学校1万、0.5万、0.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教研活动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所在学校2万、1万、0.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教研活动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个)分别给予所在学校3万、2万、1万元奖励。 5.鼓励民办中职学校加强文化基础教育 奖励标准。对当年通过对口招生升入本科人数给予奖励,按每生3000元奖励学校。 6.补助民

6、办中职学校规模发展 补助标准。对当年招生200人以上(不含非全日制招生),且在校生数600人以上的学校,按招生人数补助学校。 7.奖励民办中职学校“双证”学生培养 奖励标准。对当年取得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学生数奖励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奖补总额扣除上述1-5项后的余额,按5。5比例分配于6、7项。 (三)专项奖补,安排资金600万元。 1.补助a级食堂建设 补助标准。对当年获得卫生部门授予或保持“xx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a级单位”称号的民办学校,给予学校3万元补助。 2.补助心理

7、辅导室建设 补助标准。根据xx市总体规划,对当年经市教育局或市人社局评估认定,学校心理辅导室建成合格的民办学校,给予学校2万元补助。 3.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补助民办学校引进在职市外特级教师、省级教坛新星。每引进一名教师补助学校5万元。 (2)补助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参加教育或人社部门组织的市级教师专项集中培训每人次补助学校300元,省级教师培训每人次补助学校400元,国家级教师培训每人次补助学校1000元。(不含全员培训中的远程培训) (3)补助民办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对当年新增达到“双师型

8、一体化”)标准的教师,每人次补助学校5000元。 (4)补助民办学校购买教职工五险。对民办学校教职工五险单位缴存部分,根据学校当年实际缴存总额按比例补助。 补助资金总额扣除第1、第2、第3(1)-(3)项后的余额,全部按比例用于民办学校购买在职教职工五险补助。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办学条件符合相应学校类型设置基本要求; 2.当年年检等次合格。 (二)申报材料 通用材料: 1.申报单位上年度已获得奖补资金的,需提供上年度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报告; 2

9、申报单位需提供本年度申报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除通用申报材料外,需根据各申报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优质发展奖补,按项目应分别提交: (1)获得省、市示范高中称号的批复文件; (2)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课题开题、结题等文件或证明; (3)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16年xx市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在校生花名册(分小学、初中、高中);xx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评价表彰文件; (4)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16年xx市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花名册,以及高考三本

10、及以上达线学生花名册(艺体类还需附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xx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评价表彰文件。 2.申报民办职业学校优质发展奖补,按项目应分别提交: (1)获得市级示范(重点)学校以上称号的批复文件; (2)技能大赛获奖证书; (3)“文明风采”大赛获奖证书; (4)教科研活动的获奖证书; (5)由招生部门认定的当年参加对口高考升入本科院校的证明材料; (6)当年经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招学生花名册,在校学生花名册; (7)经主管部门验印的、近三年(高中后近一年)学籍在申报学校的当年毕业生学籍花

11、名册和毕业证书编号。同时提交由市人社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花名册。 3.申报专项奖补的,按项目应分别提交: (1)申报学校食堂建设补助,应提交市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授予xx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a级单位称号的文件; (2)申报心理辅导室建设补助,应提交市教育局或市人社局对学校心理辅导室当年评估认定文件; (3)申报引进在职特级教师、省级教坛新星补助,应提交引进特级教师、省级教坛新星的个人证明材料、当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校履职情况; (4)申报师资培训补助,应提交学校当年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教师培训

12、名单;市教育局组人处或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证明材料; (5)申报双师型教师补助,应提交当年获“双师型”(“一体化”)教师认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有关认定的材料; (6)申报教职工五险补助,应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xx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学校教职工名册(聘任合同备查)。 (三)申报时间 1.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2.县(市)区域内民办学校奖补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市管民办学校奖补申请材料报市教育局、

13、市人社局; 3.当年在申报截止时间后获得的奖补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四)申报材料审核 1.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分别对民办学校专项资金的审核、审定结果负责; 2.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受理、审核所辖民办学校奖补申请,于申报截止时间后10个工作日,将汇总表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所辖学校申报材料不再上报市局; 3.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对市管民办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进行审核,汇总全市审核数据。 (五)审核结果的公示 审核意见在市级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

14、作日。 (六)拨付奖补资金 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于次年一季度拨付奖补资金,市管学校所获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县(市)区管学校所获专项资金统一拨付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时拨付到学校。 三、申报附则 (一)本年度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1.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怠于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2.被县级或以上教育、人社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3.年检未达合格等次的; 4.违规使用上年度奖补资金或使用

15、绩效水平不高的。 (二)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2年,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学校所获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xx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合教〔2015〕317号)的规定。学校应将专项资金纳入本校对公账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支出,不得转入举办者的其他办学机构或者关联单位及任何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各种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各类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学校次年10月底向教育局、市人社局提交资金使用及效益报告。 (五)学校在使用专项资金中违反财政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停止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3年,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按照《xx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及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方案所有奖补项目不涉及民办幼儿园。 (七)本方案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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