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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督办制度2.doc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篇一: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 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 注重时效的原则; (三) 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四) 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

2、则; (五) 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六) 坚持领导授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时效,就是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规定期限解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就是立足“事要解决”,按照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要求,在对大局予以充分考量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好群众的诉求;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就是对有些疑难问题,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进行处理,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结效率。 二、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按照《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

3、督办: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二)贯彻落实信访法规、政策规定、制度等情况; (三)上级机关和区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隐患; (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七)其他需要予以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 (一)检查反馈:对各单

4、位信访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和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具体工作中可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重要时期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二)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结信访事项,对进展缓慢的及时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和越级信访事项。强调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重视解决好初信初访案件。 (三)提出建议:指导责任单位依据政策、法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 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5、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区域、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分清责任、理顺关系、加强协调调度,积极推进案件的处理。案情重大或情况紧急,报请区分管领导协调,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 四、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拟办。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二)交办。立案交办后,经办人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催办。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电话、发函、听取汇报等催办方式。一般情况下,对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案件进行催办。

6、 2、查办。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一般情况下安排2人以上同往现场查办。 3、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反馈。经办人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追究。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三)处结。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

7、重办。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回复。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及时回复。 3、归档。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经常性督查督办与专项督查督办相结合。根据轻重缓急,采取相应的督查督办措施。 (一)实行督查督办事项“包案制”。对重大、紧急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督办制,由区分管领导包案督办,向承办责任单位、承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发督办通知单,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 对区域内的重大、紧急信访案件由区信访局综合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

8、确定区级包案领导和具体的承办单位,并由包案领导协调督促案件的办理和稳控。 (二)实行联合督办。对难点或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区委办公室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和区信访局进行联合督办,以增强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加快案件的处理。 (三)组成督查督办工作组。对重大、紧急和疑难信访事项成立专门督查督办工作组,明确告知责任单位督办事项,提出办结时间要求,并 适时进行督查。督查组要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督查工作建议;对确需解决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政策尽快解决;对信访反映不实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向信访当事人做出解释;对信访事项重视不够、办理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

9、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协调调度会督办。信访工作协调调度会根据需要提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随时召开,信访事项涉及单位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研究重大信访问题,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听取案件查处情况汇报,部署具体的处置措施。 (五)督查督办的方式。根据反映问题的情节和轻重缓急,督查一般采用发函督查、督办单督查、派人督查、约谈督查、电话督查等方式。 篇二:信访件督办制度 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10、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 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 第四条 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

11、办一次。 第六条 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 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报告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九条 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

12、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王集镇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则;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13、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

14、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县政府关于《睢宁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村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王集镇年初签订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追究责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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