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副本】 合同编号: ( )号 建设工程名称:尉氏县邮政局新增ATM机安装改造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定额计价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方(发包人):尉氏县邮政局 承包方(承包人):开封市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3、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尉氏县邮政局新增ATM机安装改造工程,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尉氏县邮政局新增ATM机安装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大营、岗李、十八里、门楼任、庄头、南曹政府驻地 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墙体拆除、卷帘门安装、墙体钢筋混凝土浇筑、地板砖、矿棉板吊顶、乳胶漆、线路敷设电气安装、ATM机安装等。
4、
5、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自筹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同工程内容,其中墙面干挂瓷砖、地板砖发包方供应。工程中主要材料经发包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方按图示尺寸购买。
6、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拾肆万元整(人民币) ¥: 24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
7、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尉氏县邮政局
8、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合同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尉氏县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罗焕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13243065999 传 真: 传 真:27994498 开 户 银
9、行: 开 户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尉氏营业部 账 号: 账 号:083101040008944 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475000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含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0、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图集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施工图纸叁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视同商业秘密进行管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
11、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审查批准承包人施工组织计划,并对实施变更和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索赔费用会同发包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承包人申请付款依据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作为发包人付款的依据;对涉及合同价款变化的现场签证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纳入阶段付款范围,并有义务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对最终的施工结算进行审计。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宋伟 职务: 工程师 职权:全面
12、负责工程各项事宜,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检查监督监理工作,负责对工程量、工程变更和材料的认质、认价以及施工中发生的索赔费用进行确认;对合同进行管理及处理与工程有关的事项。 5.6不实行监理的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职权 姓名: 宋伟 职务: 工程师 职权:同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职权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王小伟 职务: 项目
13、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8.1(1)条。完成时间:正式开工前7日。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正式开工前7日接至施工现场,安装水电表单独核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1(3)条,并按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布置的道路开通。开通时间:正式开工前7日。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执行通用条款8.1(4)条。提供时间:正式开工前7日。
14、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8.1(5)条,所有手续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完成时间:正式开工前7日。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正式开工前7日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7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清楚。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15、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进度统计报表和下月形象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监理无偿提供办公用房及办公用具、用品。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
16、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其发生的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清楚,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文明施工,保持现场清洁卫生、无污染。施工机械、材料做到合理摆放,还应保持施工场地道路畅道、排水良好。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建筑
17、垃圾清理到指定位置。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稿(如果有)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交之日起5日内 。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 ∕
18、 10.3执行通用条款 11. 开工及延误开工 执行通用条款 12. 暂停施工 12.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两天以上的,从第三天起对承包人的赔偿办法:1、工资补偿,按现场实际停工人数25元/天计算;2、机械补偿按与当时的施工内容相符且不能移动的机械,按定额规定的停滞费计算;3、周转材料按与施工内容相符且不能移动的材料数量,按当地同期租赁费计算。 以上内容的补偿以同期的现场签证内容为准。 12.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停工超过两天(48小时)仍未恢复施工的,每停工一天,承包人向发
19、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壹仟 元。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连续停工 柒 天,经发包人催告仍未复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清场、另行组织施工的费用及工程差价等)。 13.工期延误 13.1 执行通用条款 13.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14.工程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约定工期或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1000.00 元,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质量与验收
20、 15.工程质量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 开封 市工程质量检测部门鉴定,所需费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16.检查和返工 执行通用条款。 17.隐蔽工程和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屋面及地下防水,所有隐蔽工程的验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共同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8.重新检验 执行通用条款。 19.工程试车 ∕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21、专门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对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工地用电、高空作业、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等安全施工内容,按照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做出详细的措施安排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按照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若承包人出现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若在施工中承包人造成自身、发包人及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执行通用条款 21.安全防护 如需办理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 执行通用条款。 六、合
22、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合同价格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20%以内(含20%)的涨跌;支撑合同价的投标预算错误、国家政策性调整、每月两天以内的停水停电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①本工程的风险包干费率为工程造价的 %;② 超过20%部分的材料价格和机械使用费上涨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且上涨的风险费用必须超过投标时已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③ 其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上涨的风险费用—投标时已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
23、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①对支撑合同价的投标预算审计后,按审计结果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②对工程变更造价审计后,按审计结果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③按发包人认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④施工中由承包人购买的材料须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如无发包人签字认价的材料,结算审计时均按发包人单方确认的价格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违约,无法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⑤
24、本工程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执行,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结算。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款预付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方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70%,余款经
25、发包人有权审计部门审计后30日内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一次付清(利息为零)。 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前应向发包人提供付款申请(一式两份)及工程进度款预算书,经发包人对进度款预算审核后作为付款基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合法的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 (2)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
26、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本工程应由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及设备,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以下简称“甲供料”)并执行以下条款: 1、货到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供货人共同验收、清点其产品,并由承包
27、人按“到货-破损=实收数量,向供货方办理签收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接管及施工。 2、施工完毕后,货物若有剩余,承包人应在10日内将余货退回供货方,如有破损及品相等问题供货方拒收的货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甲供料”结算审计时,根据三方(发、承、审)确定的实际施工用量 [即:“审计量(含施工定额损耗)”]核减、核增结算价。 4、经审计,承包人施工用量大于“审计量”时,大于量部分的材料按发包人与供货人的合同单价计算,并从审后结算价中扣除。 5、经审计,承包人施工用量小于“审计量”时,小于量部分的材料按发包人与供货方的合同单价计算,并从审后结算价中补给。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发包人供应的以外,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须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如无发包人签字的材料设备,结算审计时均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确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违约,无法结算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1、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并书面通知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不得变更,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3、工程变更须区分责任,属于勘探、设计单位的责任,由发包人向责任人追偿。属于承包人责任的,所造成的损失
29、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变更涉及合同价变化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份,经验收合格后,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其它执行通用条款。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后
30、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验收并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即:施工图、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签证、竣工图、决算书等)。报送后发包人不再接受涉及本工程的任何资料。审计工作承包人应当给予配合。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20天内进行结算审计,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因结算资料不完整造成审计时间延长,则审计时间顺延)。发包人确认结算审计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发包人收到上级审计部门审计决算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
31、结算价款的,从第31天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应付工程价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工程竣工报告认可后,承包人同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5竣工结算审计,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审计时限进行顺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承担任何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3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两个月时,工期可以
32、顺延,并向承包人支付应付价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5.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每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结算价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5.1.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应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元。 35.2.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
33、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返工并赔偿损失,同时发包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工,直至达到质量合格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返工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5.2.3双方约定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每更换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
34、0.00元)。承包人拟定的项目经理到位率要达到合同工期的80%以上,每月累计到位率达不到80%的,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五大员等人员到位率要达到合同工期的90%以上,每月累计到位率达不到合同工期90%的,每少一天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不服从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管理的管理技术人员直至项目经理。 36.索赔 36.1 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计算补偿的,按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标(2003)89号文件(工资补偿按12.1款执行),在事实发生
35、后3日内按照文件规定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并计算出补偿数额,补偿数额需经监理(有监理的工程)审核,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签字再加盖公章后生效。补偿数额超过0.5万元的,须经发包人主管局长签字认可。不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补偿手续和签证的,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竣工结算时不予考虑。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36、 ∕ 分包施工单位: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暴雨、暴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及瘟疫等 。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7、支付保险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 (4)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38、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47.补充条款 1、承包人在农忙季节要保证不放假、不减员,按照正常情况施工;承包人进场施工过程期间,地方(工农)关系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延长。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在建设单位进度款暂不到位的情况下,能够连续正常施工两个月。 3、本工程不计取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只计取基本费,发包人不主张申报施工现场文明奖,也不计取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社会保障费,发包人
39、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于开工前向当地建设部门缴纳,结算审计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方索取(当地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不予计取的项目,投标时已计取的可在结算审计时扣回。 4、水、电费按照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发包人结算,在结算工程价款中进行扣除。本工程如有分包,次承包人使用的水电费均应与承包人结算,承包人不得在结算时向发包人索取。 5、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或分包工程交叉施工中材料和设备丢失、损毁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本工程无专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和配合费不计取。 7、人工费按85元/工日执行,人工费调整按豫建设标〔2011〕45号文件精神执行,人工费风险幅度为±10%,施工期内人工费指导
40、价与本合同人工费的价格之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风险幅度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 8、根据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审郑特发[1998]6号文件规定,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权限归邮政企业审计部门。 9、根据中国邮政【2011】142号文规定工程审计费承担方面的要求该工程在送审金额审减5%(含)以内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5%以上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按照审减额的5%支付审计费,该费用由河南省邮政公司开封分公司审计部门代为扣除并支付给委托审计的造价咨询公司。 (本页以下无合同正文)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尉氏县邮政局 承
41、包人(全称): 开封市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尉氏县邮政局新增ATM安装改造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内容。保修执
42、行国家有关工程保修条例规定,若保修期内承包人不按约定期限维修,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其费用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43、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5%,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质量保证金返还约定办法:(1)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土建工程2年,安装工程2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上述质保期限届满30日内。(2)质量保证金返还额度:土建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90%,安装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屋面防水工程部分为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3)质量保证金返还时只返还本金部分(利息为零)。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
44、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造成的原因除外)。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按单项保修期最长期限为准)。 (本页以下无合同正文)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精品资料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