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纠纷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违约金的情形较多,如购房人迟延付款、开发商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产证等,本文就审判实践中由此所引发的违约金问题进行如下分析:一、违约金的性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规定已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而言,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但司法实践
2、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虽未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但仍远高于实际损失,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一个比例或标准,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三、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由于支付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进行调整;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对于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干预合同的明确约定。四、法院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目前法院一般在调整违约金过高时,为保证实质公平往往不会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是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