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ICC 一般销售条款(B)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ICC 一般销售条款(B) 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物资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详细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详细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商定的任何相关的详细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商定的详细条款相抵触,那么以详细条款为准。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商定的任何详细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处理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征询题,应由:A.结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
2、下称GIGS)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征询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那么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1.3任征询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面商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正都是无效的。但,假设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第2条物资特征2.1双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物资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
3、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除非另有商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物资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第3条物资在装运前的检验假设双方已商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物资,那么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物资已在商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4.1假设没有商定价格,那么应采纳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假设无此价格,那么应采纳合同成立时此类物资的一般定价。4.2除非另有书面商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同时不能进展价风格整。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按照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假设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
4、的任何费用(例那么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归还卖方。第5条支付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买卖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同时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商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同时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方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假设双方商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那么除非另有商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商定的交货日期必商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
5、可动用的资金方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假设双方商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那么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那么办理。5.3假设双方商定以跟单信誉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誉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誉证,同时必须在商定的交货日期或商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单信誉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同意分批装运和转运。5.4假设双方商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那么办理。5.5在双方已商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
6、在商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商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那么,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按照此规那么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誉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誉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假设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那么另一方有权获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商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假设在该地没有如此一个利率,那么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假设两地都没有如此的利率,那么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所有权的估留假设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
7、存所有权,那么在付款完毕前,物资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商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商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来单据除非另有商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假设有的话);假设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买卖做法办理。第10条拖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假设发生任何物资的拖延交付,那么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拖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物资价款的0.5,或商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拖延为前提。买方在商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那么损害赔偿金应从商定的交货日或商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假设买方在商定的交货日期后
8、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物资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最高数额。10.2假设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关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物资理学,不管由于何种缘故(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假设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获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那么买方可书面通知对拖延交付之部分的物资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10.4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恳求不超过未交物资价
9、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第11条形码物资不符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觉察或应当觉察物资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另外,假设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物资不符,那么他不管如何不能因物资不符恳求任何救济。11.2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买卖过程中常风的细微不符,物资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买卖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11.3假设物资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条通知了物资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物资),卖方可选择
10、:a)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物资替代不符物资;或b)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物资;或c)归还买方不答物资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物资的合同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物资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条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物资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恳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假设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物资价款的5。11.4假设直到买方按照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
11、止不符物资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展修复或提供替代物资。11.5假设按第11.3(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恳求不超过不符物资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11.6假设买方选择保存不符物资,那么买方有权获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物资在商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物资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物资价款的15。11.7除非另有书面商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物资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11.8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物资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物资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
12、仲裁。双方明确商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物资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第12条当事人间的合作12.1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物资或与物资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恳求,通知卖方。12.2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第13条不可抗力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假设他能证明: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操纵的障碍所致,及b)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才能产生阻碍考虑在内,以及C)他不能合理地防止或克服该障碍或其阻碍。13.2恳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明白了此
13、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才能的阻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才能的阻碍允责的缘故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假设未能发出任一通知,那么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防止的损失赔偿责任。13.3在不阻碍第10.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接着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分及其他商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13.4假设免费的缘故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通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第14条争议的处理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那么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按照此规那么进展仲裁。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阻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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