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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docx

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第十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

2、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3、;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

4、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年期保险,储金为_

5、元/千元保险金额;_年期保险,储金为_ 元/千元保险金额;_年期保险,储金为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年、_年、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

6、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7、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

8、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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