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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doc

1、精选资料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合同、信息管理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部是公司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

2、关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监理单位的项目资质并进行备案管理;(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三)指导、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管理第五条 监理工作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审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第六条 监理工作目标 (一) 监理工作总目标:客观、公正地当好第三方,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督促施工单位履

3、行施工承包合同。(二) 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三) 工程进度目标:实现建设总工期目标;(四) 工程费用目标:在批准的总投资限额内;(五) 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安全事故为零;(六) 工程环保目标: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

4、有关规定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从事过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历,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经相关考核合格。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应当向集团公司工程部或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公司鼓励监理合同当事人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服务期,以及委托人的费用支付、委托人为监理工作开展所提供的资料和设施等

5、内容。第十二条 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第三章 施工现场监理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并授权其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

6、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必须有同类工程监理经历。第十四条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书面提交。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等与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有关的资料。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等资料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

7、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验,并按照规定实施取样见证、平行检验。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编制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验的检验批、分

8、部工程、分项工程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情况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项目班组的资质审查。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

9、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场予以处置。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

10、整改。验收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都有权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举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举报情况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核实、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第五章 处罚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处监理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有同

11、时担任其它建设工程任务的,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足人员的。(二)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或没有同类工程监理经历。(三)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监理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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