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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赠与合同怎么终止.docx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社会赠与合同怎么终止合同是有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永续存在,正如法律哲学名句所言:“债权系法律世界之动态因素,合同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社会捐赠合同是民事合同之一种,既会由于合同的混同、履行、解除等原因终止,又有其特殊终止的缘由。(一)捐赠人的法定之解除我国合同法第195条明文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实际上,这项条文赋予了捐赠人在穷困之际可以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之义务。但是,对于这项权利的性质认定,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魏振瀛先生主编的民法

2、一书中,认定此项权利使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事由;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在其主编的合同法中,认定该权利为法定解除权;而陈小君主编的合同法学中,认定其为赠与人处于经济困难的穷困抗辩权。相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与法定解除权是不同的。第一,法定撤销权与法定解除权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惩罚那些忘恩负义的受捐助人,使其得到的捐赠人所为之财产得以归还,而后者主要是因为捐赠人自己的生活困难而无力帮助受捐助人,因而,不再履行其赠与义务。第二,法定撤销权与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法定撤销权一旦行使,其法律效果溯及既往,即使受捐助人得到了所赠之物,

3、其依然得将所得利益返还。而法定解除权的效力是面向未来的,不溯及既往。即对未履行的义务予以免除,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不再返还。其次,捐赠人的法定解除权也抗辩权也是不同的。抗辩权的主要作用在于对抗,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是该权利并不消灭。第一,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并且需要提出请求为其必要条件,在没有提出请求的条件下,抗辩权无法行使。我国合同法中第195条的规定中表明,赠与人不履行的法定事由只是因为赠与人经济严重困难,并未显示出是受赠人请求而赠与人拒绝这一层意思,所以,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对这一权利的性质也是认定为法定解除权。(二)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捐赠合同生效后,当发生法定事

4、由时,捐赠人或者捐赠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有权撤销捐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权利的行使旨在惩罚受赠人的不义之行为。(三)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从该条文可以得知,当赠与合同成立后,只要赠与人没有转移财产,即动产未交付,不动产

5、未登记,赠与人可以任意行使撤销权。除上述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合同除外。笔者认为,让捐赠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是对社会捐赠合同目的的破坏。首先,社会捐赠合同中,受助的对象本身就是社会弱势群体,经济困难,而该合同的目的正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使受捐助人暂时摆脱经济困境。如果允许捐赠人任意撤销合同,则严重威胁到受捐助者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不仅仅是看该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有多高,该国的富人有多少,更重要的是看这个社会中最底层的人群的生存状况是怎样的,保护弱势群体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其财产权应该让位与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也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6、,彰显社会公德。(四)捐赠人因为捐赠目的不能而行使撤销权社会捐赠合同本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如果该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不存在时,捐赠人理应有撤销的权利。1、当捐赠的目的自始不存在,则需分别对待。第一,如果该目的不存在的理由不能归责于受捐助人,则捐赠人只可要求其返还所赠之财产,而不能要求该财产所得之利息或其他孳息。第二,如果该目的之不存在可归责于受捐助人,那么,捐赠人不仅可以要求受捐助人返还该不当得利,而且可以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所得之孳息。2、当捐赠的目的事后不存在时,也分情况而定。第一,受捐助人用了一部分财产,该赠与目的即已经完成,对于剩余财产的处分,当赠与人要求返还时,受捐助人应当返还。第二,受捐助人用了一部分财产,该赠与目的即不存在了,例如,受捐助人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对于剩余的财产,捐赠人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于上述情况下剩余财产的处分,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民法的自由处分的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尊重他人对自己财产权益的处分,法律不应予以干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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