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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4篇.docx

1、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4篇【第1篇】某饭店消防安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二、营业厅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

2、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

3、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2篇】加油站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进入。 2.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 站内所设烧水、做饭、取暖用炉灶要设在安全部位,炉灰用水浸凉,倒在指定地点,确保安全。 4. 加油站的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爆型。 5. 站内不准乱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的有关规定进行。站内配电箱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洁干净。 6. 各室生活用电设备等,做到人走

4、停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开关应有本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第3篇】加油站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一、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二、加油站建设检修和改造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单位和操作人员要有资质。 三、特殊用火作业的审批。特殊用火区的设定应由应火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 四、固定用高区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

5、显标志。 五、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既:没有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员在发现违反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时,应责令停止用火,并根据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七、用火点在装置区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装置领导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 【第4

6、篇】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电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2、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和实施。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如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

7、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4、严禁在车间、仓库及木工房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

8、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6、现场临时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搭接,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第5篇】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电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2、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和实施。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如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

9、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4、严禁在车间、仓库及木工房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

10、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6、现场临时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搭接,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第6篇】加油站安全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

11、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

12、,禁止用火。 【第7篇】x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

13、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

14、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第四条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

15、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

16、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

17、报告车间领导。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

18、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

19、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

20、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颁布

21、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8篇】油库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三条 用火审批是由申请用火库区第一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库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

22、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出监护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监督。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 第五条 需要动火的油罐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将检测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油库罐区及危险场所的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和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油库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正在作业的罐区等危险场所。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协调裁

23、决。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9篇】s饭店消防安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二、营业厅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

24、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

25、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10篇】加油站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 加油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进入。 2.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 站内所设烧水、做饭、取暖用炉灶要设在安全部位,炉灰用水浸凉,倒在指定地点,确保安全。 4. 加油站的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爆型。 5. 站内不准乱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的有关规定进行。站内配电箱内,不

26、准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洁干净。 6. 各室生活用电设备等,做到人走停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开关应有本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第11篇】某油库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油轮(驳)、油罐汽车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场所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三条 用火审批是由申请用火库区第一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指定专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动火。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

27、在库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基建、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会同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出监护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监督。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 第五条 需要动火的油罐和管线,要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将检测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如果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油库罐区及危险场所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和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油库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油库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未采取防护

28、措施和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正在作业的罐区等危险场所。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协调裁决。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12篇】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

29、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

30、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

31、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

32、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

33、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第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 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

34、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

35、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

36、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

37、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13篇】油罐区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安全用火范围 1.1 生产用火:电气焊、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加热炉、电炉等维修用火。 1.2 运转机械打火: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运转冲击、摩擦打火等。 1.3 内燃机喷火: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1.4 电火花: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

38、过大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1.5 静电火花:物料因输送中的摩擦或人员穿戴化纤类衣服导致的静电放电。 1.6 自行发热自燃: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品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1.8 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2 动火分级: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 2.1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产装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凡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特级动火证。 2

39、.2 一级动火: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气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等区域防火间距(30米半径的范围)内动火作业。在些范围内的动力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2.3 二级动火:指在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在此范围内的动火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2.4 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节假日进行的动火,按原动火级作升一级动火标准进行审批和管理。 3 动火证的审核、签发 3.1 特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

40、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报分管安全厂领导审批。 3.2 一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落实逐项复查后审批。 3.3 二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制定并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证;厂安保科确认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现场对措施复查确认后审批。 3.4 所有级别的动火证的有效期均为24小时。 4 动火有关责任人员职责 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

41、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2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整,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厂安保科报告。动火时应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 4.3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应佩带明显标志,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 4.4 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

42、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5.1 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 5.2 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 5.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5.4 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

43、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 5.5 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5.6 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对于特级、一级动火,应有消防人员到现场保护。 5.7 检查和监护:动火前后及动火过程中,动火责任部门、厂安保科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检查,对照确认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8 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的30分钟;若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试样应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

44、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为: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浓度应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10%时,其浓度应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时,则其浓度 0.2%为合格;若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4%,则其浓度0.5为合格;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5.9 动火操作: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操作资质,规范操作,注意火星飞溅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挡住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飞入危险区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重新作业。动火

45、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存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5.10 油罐区、油泵房、锅炉日用油箱的临时用电,应同时进行动火申请和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申请,并严格按获准动火和临时用电架线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按规定使用期限拆除临时线路。 【第14篇】饭店消防安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二、营业厅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

46、、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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