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5则范文 第一篇: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 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深入推进“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建设精神,切实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方针,合理分流和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的“互动双赢,共促和谐”,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的目标,进一步理顺调解工作关系,构建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新平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流问题,有效缓解公安机关调解矛盾纠
2、纷的压力,夯实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立由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公调对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公调对接”工作。各派出所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公调对接”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三、工作原则 在开展“公调对接”过程中,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1 领导下,加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进一步明晰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
3、矛盾纠纷的调处效率。重点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协作联动原则。将公安资源与调解组织资源切实有效对接,从公安110接处警源头入手,规范公安机关与调解组织的分流对接机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积极配合各级调解组织妥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重大、复杂纠纷得以及时调处。二是依法调处原则。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规范的程序,严格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合法、公正、合情、合理,有效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日常管理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设立调解
4、员办公室和调解室,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聘请并发放聘书,人员数量根据实际工作由3—9人组成,调解室不少于20平方米,室内布臵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进行,建立基础台帐资料。 四、工作目标 通过“公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三降一升”的工作目标,即: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明显下降;集访、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明显提升。 五、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移交矛盾纠纷的范围主要有: 1、婚姻家庭、邻里、继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性等民间纠纷; 2、部分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派出所对于情节轻微,因
5、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公安机关在受理上述矛盾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做好先期处臵的各项工作,避免因“公调对接”后出现一推了之的情况。 六、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对接报的社会矛盾纠纷,应当先期单独或联合调解组织进行处臵,判明性质后分类移交。一是现场处臵制度。严格执行民警首接责任制,规范现场处臵,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为后续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基层派出所接到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处警指令后,必须先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对现场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处警民警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二是移送调处制度。公安机
6、关按相关程序移送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后,应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双向情况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调处结果。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公安机关接处警移交的社会矛盾纠纷应严格遵循登记受理、调查核实、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等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公安机关调 处的矛盾纠纷时,应按大调解工作分流的规定及时分流至派出所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等,交流、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相应的预防处臵对策。公安派出所应结合矛盾纠纷调处和社区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或激化的
7、应及时通报并报告党委政府。对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是培训制度,按照“分类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围绕调解技巧、能力培养,采取案例教学、相互交流、经验介绍、集中授课等方式,分期分批进行全员培训,统一发证上岗。 七、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公调对接”工作,让群众了解、理解对接工作,自觉接受调解组织的调处,使全区“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诉调对接
8、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 对于如何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矛盾,提出了几点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发挥其整合资源的作用,提高调解技能,加强诉调对接。二是要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引导各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工作。要以司法所为平台,加强调解资源的联动。三是要争取保障,夯实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培训与指导,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诉调对接工作。 最后,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好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调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注
9、重加强调研和协调工作;二是要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加强管理与培训工作;三是要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加强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四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注重加强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基层工作股) 第三篇:关于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究 黄艳好 【提要】 本文在有关资料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以XX省XX市XX县区实例为视点,有针对性地总结全国各地的“对接”经验和教训,并对各地的对接形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针对广安的具体情况提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的建议。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强大的解纷功能,北京、
10、上海、浙江、四川等地先后进行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的各种尝试。在我国,创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似乎与21世纪末西方的“adr运动”一样,成为一股方兴未艾的潮流。目前,XX省XX市XX县区亦投身到这股潮流中,积极探索“调访对接”的新模式。 一、XX县区“调访对接”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根据XX县区司法局、群众工作局和XX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三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实际调研的情况,下面将从对接范围、对接方式、考核督查等几方面对XX县区“调防对接”情况作全面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一)对接范围 X
11、X县区将对接范围限定于“信访事由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民间纠纷;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会办,指示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解决的,需要区调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调的事项”。 由此可见,XX县区所规定的“对接”范围不仅含糊不清,难以界定,而且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色彩,没能较好地理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需要对“对接”的范围进行重新限定。 (二)对接方式 由于XX县区仍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因此其对接方式尚不成熟,是属于介于“委托转交”和“设置附属性机构”两种类型之间的对接方式①。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到属于信访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后,应及时移送信访部门
12、由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信访部门受理中发现可调案件的,可委托或邀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现场参与调解。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信访部门应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函》,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调解委员会,并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到信访局调解室接受调解。其次,由区司法局牵头,在区信访局内设立调解席和调解室,并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专家库成员定时定点轮流值班,制作《值班轮次表》,实行值班实名登记制度。 无疑XX县区已经初步建立起“访调对接”的基本框架,但在技术衔接和具体制度层面,仍然缺乏规范的程序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委托、受理与结案的方式尚不够明确,又如卷宗装订
13、案卷管理、轮流值班的相关制度缺乏规定等。 (三)考核督查 XX县区把“调访对接”当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将其工作绩效纳入了年度维稳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量化考核。一方面,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或严重不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取得实效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各地“对接”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调访对接”模式探索的同时,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开展的程度和取得的绩效必然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由于其充分的公共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
14、通常其“对接”方式比乡镇更先进、更完善。而且,在汇总全国经验的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可以作为典型的乡镇“对接”经验远没有各大城市丰富具体。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将各地 的经验进行一般性的类型化分析,根据对接方式的复杂难易程度,按从简单到复杂的流向,归纳出几种最基本的“对接”方式,以便能让各地根据自身的财政等具体情况加以选择,从而克服这种城乡之间的差别。 (一)信息互通 这是“对接”最简单的初步方式。所谓“信息互通”指案件信息的相互通知汇报。具体而言,人民调解组织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信访案件或者当事人有信访苗头的,及时通知信访部门;同样,信访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现有
15、关人民调解的案件,则通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予以处理。 这种“互通”实质上仅仅停留在简单的案源信息传递的表面,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案件转移或者委托程序,因而与下一种模式相区分开来。在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对接”方式也仅做到这一步,至于它们所声称的其他各种“对接”方式因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和环节,成了地方领导宣扬“政绩”的工具。虽然这种对接方式不具有任何具体的程序和模式,但由于其及时的通知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而且几乎不花费成本,所以在广大乡镇地区均可采用。 (二)委托移送 委托移送指当信访局(办)受理信访申请后,认为其符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条件,即委托移
16、送给当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是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模式,如XX省XX市XX县区亦采用这种方式。这种简单的对接方式能主动地对纠纷进行适当分流,有利于节约成本,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这种方式能被广大地区所普遍采用,却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程序混乱等现象,仍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规范。 (三)人员兼任 人员兼任主要体现在具体负责“调访对接”的工作者的多重身份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居(村)委层面,居(村)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调委会主任分别作为人民调解信访代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员,如XX省XX县区;另一种是实行人民调解、治保、信访工作“三
17、员合一”制度,如XX省临安横路乡。此外, 人员兼任还可以指信访信息员,因为他们既负责引导信访、汇报信息等本职工作,又常常充当人民调解员的角色②。这些对接经验都实现了机构和人员的整合,有建立纠纷解决中心的倾向。这种对接方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效果,同时也节约了劳动力资源。但职务与公职地位的差异将不利于该对接方式的发展。虽然较前二者更为复杂些,但此方式也易于广泛采用。 (四)设置机构 1.附设机构 这种模式,通常是在信访局(办)下附设调解工作室或者其他机构,主要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信访案件的进行调解。其所配备的调解员由律师、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
18、工作者、调解员等担任,并且一般实行轮流值班制。又如XX省XX县区。 2.信访代理窗口 在不同的地方,这样独设性的机构或者窗口名称略有不同,其最主要特征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信访局(办)之外,另设一个由当地政府领导,司法局(所)和信访局(办)指导的独立组织。如较早实行调解信访代理服务的XX省XX县区⑤,又如北京XX县区的模式⑥。 3.综合性机构 这种方式通常是以当地政府和各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通过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司法局(所)、信访局(办)、纪委、农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委会共同进驻此机构,合署办公,从而实现综合采用行政调处、人民调解等形
19、式的大调解格局化解矛盾。这样的一种机构一般具有多重的解纷功能,利用人民调解解决信访问题只是其职能的一个方面。如北京XX县区经验⑦,又如XX省XX县区模式⑧。 设置机构的这几种调信对接机制较人员兼任型多了机构上的建立和职能上的专门化。当然,也可能会涉及人事与经费的专门化。这种机制最有利于纠纷快捷和彻底的解决。但是高成本的问题使财政经费紧张的地区难以采用和开展,尤其是对广大的乡镇地区而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类型化分析通常是建立在理想模型的基础上,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对接方式可能会介于两种类型之间,处于一种未完全“成熟”的形态,如XX县区的对接方式就属于这种情况。不过,
20、撇开一些个别的因素,可以看到一种符合达尔文“进化论”的趋势,即“访调对接”方式正在由简单向复杂“进化”,各地在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允许下都倾向于通过设置一个综合性的解纷机构,将信访、治安、调解等诸多问题综合解决。 三、XX县区“对接方式”的建立和完善建议 (一)明确对接的范围 并非所有的信访案件都可以移交进行调解,也并非所有的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都需要通过信访来解决,二者对接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定。 人民调解的范围原来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的民事纠纷,但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将其扩大到“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
21、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而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调解与信访有各自的范围限定,二者在民事纠纷领域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而这重合的部分亦是“调访对接”的范围,即属于公民向提供公共服
22、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 为以及公民向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民事投诉请求,是信访事项进行人民调解必须符合的第一个条件⑨。 (二)加强对接程序的规范化 规范的程序不仅有利于“调访对接”流畅顺利地进行,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正义。从XX县区的具体操作程序上看,其执行的“五表”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调访对接”⑩,但仍有不少值得完善和改进之处。 这里就以“委托移送”的方式为例进行分析和说明。信访局(办)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在《信访登记表》上登记。经过审查,发现信访事项既符合上述“调访对接”范围,由征得双方
23、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方式的同意的,则应依有关规定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委托》给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该事项从信访程序转入人民调解程序。当人民调解接受委托或决定受理时,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并填写《信访事项调解立案表》,按调解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以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程序方面还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在转入人民调解程序以后,能否重新返回信访程序。有学者认为,既然已经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转入调解程序,就应该
24、严格按照有关人民调解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就无权要求返回信访程序(11)。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一方面,转入调解程序由于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应遵守这样的“允诺”,而不能再返回信访程序。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返回信访程序不仅使前面所作的努力变得毫无价值,而且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三)理顺指导关系,明确各自职责 信访局(办)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而人民调解工作历来由司法局(办)进行指导和管理。因此,“访调对接”难免会带上一定的行政色彩。如何克服行政性带来的弊端而尽可能发挥其优势则是完善“访调对 接”的应有之义。在明确信访机构对相关人
25、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督促的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指定调解室的专门负责人(不搞兼职),明确信访局(办)与司法局(所)各自的职责,划清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在具体的指导、督促关系上,相关领导干部与信访代理员和信访调解员之间应为工作上指导不指派、交办不强加的关系,而且在建立综合性纠纷解决机构时尤其要注意各种性质纠纷的分流和处理。 (四)实行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通常成为一个制度能否顺利开展和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前提。经费问题不仅一直困扰着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成为阻碍人民调解与信访机制顺利对接的一大难题。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经费也成为每次研讨会上每个相关部门和组织必然涉及和讨论的话题之一。因此,保
26、证经费、落实经费就显得至关重要。 除了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费用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外,还可以考虑采用案件补贴的方式,根据人民调解具体调解信访案件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而言,调解组织每成功调解一起信访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和困难程度,由信访局(办)给予几百到几千不等的补贴经费。当然,补贴的标准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你好哦啊, 第四篇:如何建立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如何建立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
27、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人民调解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随后,司法部又下发文件规定:要加快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这一举措对于我们在基层
28、一线工作的司法人员来说是莫大的鼓舞。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人民调解经费落实的不够好。对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前的人民调解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村一级调委会出现了断层,当我们在实地调解纠纷时,一位村调解员这样感慨的说到:“调解这个活,出力不讨好,误了打工钱,怪下一堆人,”就我们平民百姓来说,得不了什么补助,村里一有事就找你理论,调解好了还好说,调解不好了还在哪里说风凉话,误了工不用说,还得罪了人,这年头真没法干。人民调解因不受任何费用的特点,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新时期,人民调解需要发挥更大作用。尤其是今年XX市开展的“大排查,大接访
29、大化解”三大活动以来,各地方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纠纷,其主体和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纠纷再靠公安部门“保驾护航”不行,再靠四大班子“靠前指挥”也难奏效,只有通过人民调解,把工作做到群众家里,融法、理、情于一体,才能化解、消除矛盾。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我有以下几点想法。 一、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意见,并结合当地的财政收入合理规划人民调解经费,并由县政府直接将经费下拨到司法行政机关。
30、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单单依靠司法局局长去争取经费的话,经费落实就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局长能力不强未能打点好各种关系,经费争取不到,人民调解将处于瘫痪状态。 二、人民调解经费由乡一级哪个部门管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有两种方式走: 1、人民调解经费由县司法局争取到直接下放到乡镇司法所,由乡镇司法所对村级调委会进行考核来分配经费,这样可以大大调动村一级调解员的积极性,确保矛盾及时化解,消除在你萌芽状态。 2、人民调解经费由县级保管,根据各乡镇司法所的工作实绩下放工作经费。如果对调解经费管理和分配不好,而是被乡镇财政所或综治办管理安排,使经费不当使用和被挪用的
31、结果会大大影响到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使人民调解经费的落实成员一条法律空文,而非真正落到实处。这样,被国外誉之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工作会处于瘫痪状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 总之,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落实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对经费到位、落实、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有效抑制经费不当使用和被挪用的现象,使办案人员有足够的办案经费,使调解经费保障的法律条文落到实处而不是一句无法落实的空话。 XX省XX县区薛村司法所王文娥15340952288 第五篇: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XX县区企水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企综
32、治办"2010"1号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工作 的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所: 为了贯彻落实好XX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
33、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 1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
34、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35、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既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结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进一步健全,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
36、的产生;引导人民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的原则。坚持镇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
37、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序良俗,引导和启发当事人自觉达成和解。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 3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三、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一)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
38、一个辖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或介绍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依职权直接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39、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二)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时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 4事人的同意后,依职权可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
40、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
41、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做出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增设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 5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可介入特殊、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基层法院应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42、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根据需要,我镇人民调解组织可选派优秀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或法庭立案调解室参与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关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一)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
43、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或口头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 6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
44、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督促协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可在派出所内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介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可参照此项执行。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 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我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和保障
45、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健康有序运行 (一)切实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成立镇分管政法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镇综治办负责对全镇“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并可就相关工作、相关人员提出奖惩建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我镇要充分发挥综治办和综治工作中心的领导、协调作用,以镇综治办为平台,整合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所、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 7由综治
46、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 (二)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由综治办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所、派出所、边防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司法所、综治办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三)落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 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全镇“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水镇综治办二○一○年一月十日 第26页 共2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