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各党支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进一步加大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力度,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运组发*4号)精神、关于印发关于破解党员管理工作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组通字201512号)XX县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新组发2015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稳妥慎重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确保处置结果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客观公正,做到处置有据、有序、有效。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妥善处置、健全制度等办法,探索形成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提升*形象、促进富民强镇,推动“富裕*、文明*、和谐*、魅力*”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与区别对待相结合,根据不同领域、行业、岗位党员的特点,分类制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分类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3、(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规范、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三)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不断提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度。 (四)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教育帮扶与组织处置相结合,以教育帮扶为主,组织处置为辅,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结合起来,积极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和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努力营造一种开展
4、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浓厚氛围(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30日)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村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支部书记担任组长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加强研究,细化程序,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 2、宣传发动,安排部署。镇党委召开安排会后,各党支部要组织召开本单位部署会,全面安排部署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广泛动员全体党员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要大力宣传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方法步骤,让每一名党员都知晓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努力在全镇营造出浓厚的舆论氛围。 3、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各党支部要
5、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专题讨论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学习中央和省、市、县委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让广大党员搞清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搞清楚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式,搞清楚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意义和办法,切实提高认识、端正思想,防止走形式、出偏差。 (二)调查摸底,初步掌握一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的基本信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
6、月31日) 以党支部为单位,采取本人签字确认、支部签署意见、党委备案留查的方式,开展一次党员基本信息核实,组织党员填写党员基本信息核实表,全面摸清每一名党员的基本情况;通过查阅党员档案、党支部会议记录、党费收缴登记簿,全面摸清“三不”党员情况。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党员台账、流入党员台账、流出党员台账、“三不”党员台账、党组织关系与党员学习、工作、居住地不一致党员台账、“口袋”党员台账、长期(超过六个月)无法联系党员台账等7本台账,为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三)测评分析,慎重认定一批不合格党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0日) 1、公示公告。调查摸底结束后,以党支部
7、为单位,对本支部党员调查摸底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2、民主测评。党支部对照党员测评标准,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支部讲评、民主测评等程序步骤,分好、一般、差三个档次,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好”票得票率超过85%的,可评定为“好”档次;“好”票和“一般”票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定为“一般”档次;“差”票得票率超过30%的,可评定为“差”档次。每名党员都必须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并写出个人思想工作总结。开展测评时,要邀请不少于10名群众代表参加,群众代表测评与党员测评分别计票,群众代表测评作为对党员提出评定意见的重要参考,但不计入总票数。 3、初步认定。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和调查摸底
8、情况,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综合分析甄别,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对于民主测评“差”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员,“一般”票和“差”票合计超过半数的党员,或“三不”党员、长期联系不上的党员、缴纳党费不足额党员及具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4、谈心谈话。党支部派人将支委会初步认定结果反馈告知党员本人,同本人进行谈心谈话,认真听取本人申辩说明,并做好记录。 5、支部调查。谈心谈话结束后,党支部派2名正式党员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材料。调查核实材料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调查核实材料必须有2名调查人的签字。
9、 6、支部认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支委会议,对不合格党员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及调查核实材料报镇党委审定。 7、党委调查。镇党委要派2名正式党员对支部认定的不合格党员,采取同本人谈话、同部分党员座谈、查看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等形式,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调查核实材料必须有2名调查人的签字。 8、上级审定。根据支部认定意见及镇党委派人调查核实情况,镇党委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不合格党员,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逐级下发认定不合格党员审批通知单。 9、通报反馈。根据镇党委审批意见,党支部以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议等适当形式向全体党员通报不合格党员认定结果。 (四
10、)规范程序,妥善处置一批不合格党员(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10日) 1、处置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三种形式。 (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且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应给予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解除“限期改正”处置;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作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
11、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 (3)除名。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教育无果,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2、处置程序。 (1)谈心谈话。对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同党员本人再次进行谈心谈话,充分了解其思想动态和个人意愿,并妥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初步处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
12、委会,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报镇党委预审。召开支委会时,镇党委要派人参加。 (3)上级预审。镇党委根据党支部上报的初步处置意见及认定阶段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后,报县委组织部再次预审,并逐级下发处置不合格党员预审通知单。 (4)投票表决。经上级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报镇党委审批。 (5)上级审批。根据支部表决情况,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并逐级下发处置不合格党员审批通知单。 (6)反馈通报。党支部
13、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一项重要任务,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把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二)严把政策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党员标准,又要实事求是。各党支部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力争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支部党组织不
14、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镇党委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要研究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之间的政策界限和有关衔接问题。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
15、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对受刑事处罚未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经党支部认定、上级党委预审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由县委组织部移交县纪委处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镇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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