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调整煤炭产业规模结构,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整顿关闭小煤矿指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煤矿违 法建设和违法生产行为,依法关闭布点布局不合理、矿井规模小、煤炭资源面临枯竭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现有煤矿淘汰关闭一批、资源整合扩能改造一批、大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把我市煤矿数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数以内。 (二)按照市人
2、民政府下达的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指标完成矿井关闭工作。 二、关闭标准 (一)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三)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五)对关闭矿井要建立关井档案,将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关闭通知书、关井录像、照片、关井工作实施记录等立卷归档。 (六)各县(市)区在关闭矿井结束后应立即将关闭工作情况上报市煤炭局。 三、职责分工 全
3、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要求,围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 (一)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的整改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做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证照不全的煤矿,依法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积极协助整合煤矿做好整合协议的签订、整合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
4、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公告关闭的煤矿矿井依法上报办理注(吊)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督促企业制定关闭煤矿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做好XX县区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按照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法上报办理整合矿井采矿权变更手续。 (三)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矿井的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查处为关闭矿井提供爆炸物品或爆破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对停产整顿的煤矿暂停供应爆炸物品;负责维护整顿关闭煤矿现场的治安秩序,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巡查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
5、扣停产整顿煤矿的营业执照,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营业执照。 (五)各供电单位对公告关闭的煤矿下达书面停电通知,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六)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关井工作或弄虚作假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问责。 (七)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触犯刑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关闭矿井违法进行生产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法查处。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 四、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步,12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并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第二步,报省工信委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第三步,12月6日开始,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煤炭、工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凡暂扣证照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具备关井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关闭,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公告关闭的矿井必须全部停产。在此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察。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