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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医疗救助办法4稿.doc

1、 阎良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09]5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2、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四)以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为重点,对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分类施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 (四)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等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

3、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封顶线; 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封顶线; 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再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二)门诊(日常)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日常门诊、购药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日常)救助; 2、

4、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资助参合(参保)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给予一定数额资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救助办理程序 第六条 住院救助办理程序 (一)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 1、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

5、象、城乡低保对象,出院结算时,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在救助窗口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2、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出院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

6、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门诊(日常)救助办理程序: (一) 定额门诊(日常)救助办理程序 区民政局每年第1季度,向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统一发放《阎良区定额门诊救助卡》,救助对象持卡直接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购药。结算时,定额内费用由医院(药店)垫付并直接减免。 (二)特殊慢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向镇人民政府、街道

7、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

8、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定点医院(药店)或社会化发放机构。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卫生、人劳、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农村困难群

9、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五)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卫生局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救助城乡群众,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分镇、街办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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