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及资金落实制度 第一章目的 XX酒店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和《XX酒店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XX酒店内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隐患排查、统计报告、治理、监控、督办、销号和责任追究等环节。 第三章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
2、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期内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生产安全隐患。 第四章部门职责 公司各部门对负责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及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条 职能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各部门生产经营中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
3、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部门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制度和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依照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公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工会职责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组织职工参加隐患排查治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
4、益。 第四条奖励制度 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对排查治理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隐患的排查 1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和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内容和要求,支持工会、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排查隐患,鼓励从业人员报告隐患。各公司的隐患排查活动,可以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2排查机构和人员:公司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日常工作。 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取得《安 全资格证书》以上资格。 3单位
5、排查、登记隐患: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工作。 各部门应当建立隐患台帐,登记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和工会、从业人员报告的隐患,以及各级安监局和上级单位在本单位发现的隐患;并在每月30前将隐患排查统计表,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工会和从业人员有权查阅本单位隐患台帐。 4从业人员报告隐患:从业人员发现作业场所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 各部门接到从业人员隐患报告后,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核实;隐患属实的,应当对报告该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各部门不得因从业人员报告隐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6、立的劳动合同。 5工会排查隐患:公司工会应当组织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会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并将发现的隐患报告公司。 对工会、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报告的隐患,各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研究答复。各公司不得因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会员排查、报告隐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隐患排查的内容:公司应当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
7、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八)劳动组织、用工等基础工作情况,主要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九)应急预案制定
8、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情况; (十一)对单位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应当排查的其它内容。 7隐患等级认定.隐患实行等级认定 (一)公司排查的隐患以及工会、从业人员报告的隐患,由各部门认定隐患等级; (二)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排查发现和各公司上报的隐患,由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认定隐患等级; (三)当地安监部门排查发现的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核
9、实、认定等级。 8重大隐患报告:公司对认定的重大隐患以及不能认定等级的隐患,应当建立档案,并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9重大隐患公示和安全标志:公司应当在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以及受重大隐患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公示重大隐患有关情况。 10管理隐患:公司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为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排除隐患: (一)未
10、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建立本条例或者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劳动组织、用工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重大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一)会议室和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二)办公室、会议室和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
11、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设计安装防雷装置,或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存在下列二个以上问题的: a)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 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b)建筑物的安全出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c)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d)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e)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
12、散门或安全出设置栅栏、卷帘门; f)公安部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其它情形。 12其它重大隐患:公司存在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排除隐患。 地方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隐患的,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排除隐患。 第六章隐患的治理 1负责人隐患治理职责和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治理工作负责,应当建立隐患治理制度,保障隐患治理资金,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和要求,鼓励工会、工程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提出隐患治理合理化建议。 2隐患治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排查发现的隐患或者工会、从业人员报告的隐患、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本单位发现的隐患,各部门公司负责人应当确
13、定隐患治理责任者,明确隐患治理内容、期限和验收等要求,落实措施、预案和资金,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治理隐患过程,应当形成记录备查。 各部门经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注册执业人员提供隐患治理服务但保证隐患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隐患治理的内部监督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隐患治理的监督者,督促、指导隐患治理责任者履行隐患治理职责,及时排除隐患。隐患治理监督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备查。 4隐患治理防范措施:各部门在排除隐患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
14、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控。 5自然灾害预防:公司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员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般隐患治理,各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隐患治理措施,迅速排除隐患。 7重大隐患治理各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及时排
15、除隐患。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隐患治理的目标任务和验收要求;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整改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经总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备查。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8隐患治理结果的认定:隐患治理结束后,各部门应当及时按照隐患治理验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备查。主要负责人对验收结果负责。 对XX酒
16、店、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执法文书的隐患,各部门应当在完成隐患治理后申请复查,由下达执法文书的部门对隐患治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隐患治理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9隐患销号:隐患治理实行销号制度。各部门凭隐患治理验收结论,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理销号手续。 公司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上月度隐患治理统计表,报告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10隐患治理资金: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制度,足额按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不得假借隐患治理,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给予行政警告
17、的处理。 1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XX酒店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中,用于公司隐患的监控、治理工作,鼓励、支持各部门排查治理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可以用于: (一)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二)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系统投入或者更新; (三)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它所需费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章隐患的监督管理 1配合职责:公司对XX酒店、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
18、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会监督:各部门应当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接受职工监督。对各部门拒不治理隐患的,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 3举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或报告。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为举报或报告隐患的单位或个人保密,保护举报或报告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举报或报告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4统计报告: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每月对公司内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应当逐级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19、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 第八章责任处罚 1单位责任: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各部门通报批评处年终考核扣1-5分,对主要负责人处年终考核扣5-10分: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排查本单位隐患的; (三)未按规定对本单位隐患进行治理的; (四)对排查出的隐患未进行登记、建档,制定治理计划或者方案的; (五)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六)对工会、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报告的隐患未及时研究答复,或者对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场所的建议未立即作出处理的; (七)因从业人员报告隐患或者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
20、会员排查、报告隐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八)未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报表的; (九)未在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未对报告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的; (十一)拒绝、阻碍隐患排查治理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 (十二)拒绝、阻碍公司(集团)聘请的安全生产注册执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的; (十三)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及其隐患排查治理检查人员的监管指令的: (十四)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监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