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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图解.doc

1、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图解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 小型公共建筑 ≥1.50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 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

2、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 筑 类 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 小型公共建筑 ≥1.20 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 ≥1.5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

3、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坡 道 位 置 最 大 坡 度 最小宽度(m) 1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 室内走道 4 室外通路 5 困难地段 1:12 1:20 1:12 1:20 1:10~1:8 ≥1.20 ≥1.50 ≥1.00 ≥1.50 ≥1.20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

4、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

5、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 居住建筑走廊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6、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

7、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类 别 净 宽(m) 1 自动门 2 推拉门、折叠门 3 平开门 4 弹簧门 (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

8、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楼梯与台阶形式 1 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 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 度 1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

9、0 m。 2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 m。 扶 手 1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 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 面 1 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 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 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 道 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 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 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 最 大 宽 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10、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共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

11、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截面尺寸(mm) 圆 形 扶 手 35~45(直径) 矩 形 扶 手 35~45(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1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深 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 钮 高度0.90~1.10m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 志 1 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 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图7.7.3):    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

13、80m。 面 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 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 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14、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

15、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 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

16、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 积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

17、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 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

18、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 淋浴房 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 盆浴间 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 2 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 浴间短边净

19、宽度不应小于2.00m。 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

20、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位数 轮椅席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 育 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

21、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客房位置 1 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标准间) 1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 100~400间,应设法2~4间无障碍客房。 3 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 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卫生间 1 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 m。 2

22、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 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

23、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7.12 无 障 碍 住 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 称 设 计 要

24、求 卧 铺 1 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m2。 2 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 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1 m2。 4 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起居室(厅) 1 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 m2。 2 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3 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 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 m。 4 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 计 要 求 位置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

25、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面积 1 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 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7.00 m2。 3 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宽度 1 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2.00 m。 2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 m。 操作台 1 高度宜为0.75~0.8 m。 2 深度宜为0.50~0.55 m。 3 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 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 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 m。 4 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1.20 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 5m。 其他 1 燃气灶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

26、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 m。 2 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3 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报警装置。 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 计 要 求 位 置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面 积(按洁具组合) 1 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 m2。 2 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4.00 m2。 3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3.50 m2。 4 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

27、0 m2。 5 坐便器、洗面盆(二件洁具),应大于2.50 m2。 6 单设坐便,应大于或等于2.00 m2。 坐便器 浴 盆 淋 浴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 门扇开启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门扇开启净宽度 (m)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m) 平开门 公用外门 1.00~1.10

28、≥0.50 一 户 门 0.80 ≥0.45 设关门拉手 起居室(厅)门 0.80 ≥0.45 一 卧室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厨房门 0.80 ≥0.40 一 卫生间门 0.80 ≥0.40 1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阳台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3 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 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 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 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29、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 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 m的扶手; 4 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 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6 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 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 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 m, 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 m; 4 电器、天线和电话

30、插座高度为0.40~0.50 m; 5 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 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7 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 型 用电负荷(kW) 电度表规格(A) 一 类 3.0 5(20) 二 类 3.0 5(20) 三 类 4.0 10(40) 四 类 4.0 10(40) 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 m; 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下列表7.12.8-2的规定: 表7.12.8-2 电器插座数量 部 位 设 置 数 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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