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唐烈英$西南民族学院法学院,四川成都,%!&!【提要】本文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对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探讨,着重论述了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主要特征,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辩证关系,条件与原因的区别,多因一果情形下,民事责任的划分。【关键词】因果关系客观性必然性法律性条件与原因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来稿日期:,-.-,作者简介:唐烈英$!.*/,女,四川省成都市人,西南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0苏1费瓦康斯坦丁诺夫主编2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原理,!3.页,人民出版社,!.4*。民法通则 第!%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
2、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理论中,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须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称为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在这四个要件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做出了违法行为,也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但这三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甲与乙都是田径运动员,甲因总比乙的成绩差而恨乙,希望乙的腿骨折。甲在掌握了乙的行动之后,就在乙每天练跑的跑道上设置一些障碍。而乙在甲行动之前,
3、因自己不慎跌了一跤,致小腿骨折。虽然乙受伤的结果是甲所希望的,且甲也有设障碍企图致伤乙的行为,但乙受伤的结果与甲的违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甲对乙的伤不负任何责任。可见,只有因果关系才能把民事责任的其它三个要件联系起来,从而构成完整的民事责任的要件,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对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一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联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任何一种现象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由另一现象引起的。引起前一现象出现的现象,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要正确认识民事责
4、任的因果关系,有必要先对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特征进行研讨。!5 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一种具有客观性的联系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实在现象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原因还是结果,都是客观的事物。作为原因的现象或是作为结果的现象都是社会生活中真实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某一损害结果的产生必然是由某种原因造成的,这种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是客观的,不是人们头脑中的主观推测和臆想,也不是某一损害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想象。这种客观事实,不管人们是否发现,是否承认,它都客观地存在,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存在于客观世界之中。而这种独立于人们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
5、又能通过人们的一系列活动加以认识和掌握,但不论我们是否认识或!#$%&()#%&%*%+,-$.+/0 1&2 3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年第$%卷第!期&总第%期(!#者熟练地掌握它,这种客观事实均独立存在,由于人们认识事物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有可能一时甚至长时间没有能够认识它,但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能力的水平不断提高,终究是会被人们认识的,即使没有被人们认识之前,原因与结果仍然是一种客观事实。如,甲新买电冰箱后,请人将电源接通,然后置食物于冰箱之中。第二天,发现食物已经变腐$馊%,原因是电冰箱没有启动。对于电冰箱不启动的原因,甲认为是冰箱有质量问题;甲
6、的母亲认为是甲平时无孝心,花钱买报应;甲之夫则认为是电力不足致电冰箱不能启动。甲到销售商店要求其保修。该商店派员查看后,认为是电源有故障问题,致使电冰箱发动机烧坏,据此,该公司认定这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是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拒绝保修和赔偿;甲认为是该公司推御责任,才编出此说。甲在冰箱无法使用又无处索赔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店实行三包。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电冰箱确系新安电源故障,因当时电压太高将电机烧毁所致;而非甲、甲之母、甲之夫所认为的原因。该原因一查实,电冰箱的毁坏应由安装电源的人负责,与销售单位无关。这一案例表明,在确定某一损害结果与原因的因果关系时,必须实事求是地去寻找和揭示那种客观
7、的、而非臆想的,真实的而非虚构的客观事实。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不以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也不依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院的审判人员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必须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必须要从复杂的现象中确定正是该行为人的这种行为造成了这种损害结果,从而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联系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有此因必有此果。当某一现象的产生必然地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出另一现象,前一现象就是后现象的原因,后一现象就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在上面电冰箱电机被烧坏一例中,买电冰
8、箱的人无孝心,与电冰箱内存放食物变腐、电冰箱电机被烧没有必然联系。电冰箱内食物变腐,与电冰箱不制冷有因果关系。而电压过高,接电源的人在接通电源后应当测试而没有测试,才是电冰箱电机被烧坏的必然原因。任何电器,在超过额定电压时,都会受损,这就是一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出现。因果关系的这种必然性就为案件发生后,找出和发现案情的真实性提供了依据。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的,如果某一现象不是必然地要产生另一现象,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我们在分析和理解民事责任中原因与结果的必然性联系中,至少应关注以下内容:$!%作为原因的现象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在原因中已经包含着结果所包含的东
9、西,作为原因的现象才无时不包含发生结果的可能性。某一现象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正是人民法院确认这种现象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所首先必需的。如果作为原因的现象中没有包含着发生结果的可能性,那么这种结果的产生便是不可能的。$&%作为原因的现象不仅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而且它还会符合规律性引起结果的发生。分析民事违法行为原因与损害结果的关系时,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研究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必然联系是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负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因此,找出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法律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因果关系是原因和被其所产生的结果之间符合
10、规律的联系,所以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实在可能性的某现象根据符合规律的发展产生该种结果的时候,某一现象与所发生的结果之间才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如果某一现象虽然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但由于另外的现象加入,使其原具有的符合规律的发展被破坏,而由加入的现象产生出该种结果,那么某一现象的发生与结果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的因果关系。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由多方面的内容、因素和总和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种成份,事物就会发生不同的结果,具备了同样的成份,就会产生同样的变化,作为原因的现象是不能离开它所处的一定的具体条件而发生作用的,作为原因的现象只
11、有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才能符合规律地产生出某种结果。所以,人民法院在认定某个案件的因果关系时就不能抛开产生该结果的条件。(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原因与条件之间具有时间顺序性的联系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作为因果关系的两个现象之间在时间上具有前后连续性。一个现象$原因%存在于前,一个现象$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页,人民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页,人民出版社,!#!。果(存在于后,前一现象作用于后一现象,引出后一现象。这种情况,往往必然是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后一种现象却决不可能是前一种现象的原因,而只能是前一现象的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查明
12、损害结果”在本案的当事人未实施该行为前,就已经客观存在,那么,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与行为人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结果决不会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前就产生并存在。根据因果关系的这一特性,对于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自然现象中的因果关系是从原因来寻找结果,而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民事案件中,是认定社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是从结果来分析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基础。例如,甲约乙去看电影,临时告知乙说自己抽不开身,叫乙去买票。乙正要去上班,就急急地去买票。卖票处人多,乙又急于上班,不排队就挤去买票,正在排队的丙干涉,二人发生争吵后上升为互欧,乙打伤丙。甲约乙看电影
13、自己不购票托乙去买票,是乙买票的原因;乙不排队买票是乙丙发生争吵的原因,乙出手打丙是丙受伤的原因。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分析因果关系就是从损害结果来找原因:丙受伤的原因是什幺?而不是无限地向前追溯:对乙去买票的原因、乙丙争吵的原因并不追溯。分析因果关系,要查明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方法上,就要从损害结果出发,在损害发生前的现象中去寻找原因,即把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去寻找造成该结果的作为原因的行为。从世界整体总的联系来考察,因果关系在客观事物的发展中是一条长链,原因本身是由另一原因所引起的,原因相对来说也就是结果;结果本身又产生新的结果,然而它对新的结果来说,又是原因。因此,研究因果关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14、去研究整个链条的每一环节,“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也就是必须把个别现象从普遍的相互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弄清原因、结果。事实上,“原因和结果这两个概念,只有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有其本来的意义。”)因此,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并不是要研究客观现象的普遍的联系,而是必须作人为的“简化”,只把损害结果作为起点,往前去找寻损害发生的原因。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不是将原因无限地向前追溯,也不是将结果无限地向后延伸,否则,就会使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影响法律的适用。民法研究因果关系时人为地“简化”的结果,就是只研究
15、具有法律意义的环节,而不研究与法律无关的其它长链。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并不表明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现象就具有当然的因果关系。虽然一种现象存在另一种现象之前,但并不能表明二者必然具有因果关系,还必须分析这两种现象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符合规律的联系。*+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法律性的联系民事责任中研究因果关系的意义不同于哲学中研究因果关系的意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注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自然属性,而不考查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社会属性,研究的目的是确认某一现象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分析因果关系是研究其原因与结果的社会属性,而不研究它的自然属性,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定行
16、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进而确定有无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基础。社会属性,亦称社会性质,就是人们对行为人的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研究的因果关系的社会属性就是研究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该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一现象的存在即使是客观的,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与确立民事责任没有关系,民法学上也不加以考虑和研究。例如,某甲违章骑车致某乙受伤残废。这一案件,从民法上说,就是要研究某甲的违法行为与某乙受伤致残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至于乙身体的某一部位受的伤,是由飞鸽牌自行车还是由飞达牌自行车撞伤引起的,是由新自行车还是由
17、旧自行车撞伤引起的,受伤部位是左侧还是右侧,乃是物理学上、医学上所要研究的自然原因。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物理变化、化学变化不是民法学上要研究的原因,这些变化的程度只有在确定损害结果大小时,才有法律上的意义。二在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中,有的客观现象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在特定的环境或特定的时间起着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是决定性的作用。非常明显,这种客观现象不是损害产生的原!因,有的法学者将此客观情况定义为条件。例如,某长途客运汽车司机甲在超速行车过程中,乘客乙打开窗户,将头伸出窗外观望。因道路较窄,当汽车为避开对面来车而靠右行驶时,乙的头突然撞在道路右边的一棵树上,当即死亡。在这一案件
18、中,甲有违章超速行驶的行为,也发生了乙的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甲的超速开车的行为并不必然地要导致乘客死亡的后果,也不会必然导致乙的死亡的后果;因此,甲的违章超速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是乙自己的违章行为乘车时将头伸出窗外。西方法学者及我国部分法学者都赞同一种理论,即“条件即原因”,认为提供条件的人也要负法律上的责任。按这种说法,上面两例,甲邀乙看电影并要乙去买票,甲对乙打伤丙就应负法律责任;司机甲超速行车,对乙在乘车时将头伸出窗外产生的死亡也要负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当把条件当成原因时,就必然要扩大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实际情况。条
19、件不是原因,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不负法律责任。条件与原因是不同的。第一,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原因对结果起决定作用,并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有此因必有此果。而条件对于结果是外在的非本质的偶然联系,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对结果的发生仅有一定的作用,即对结果的发生提供某种可能性,如上例中,甲违章超速行驶,有可能发生意外事故,但这个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二,作为原因的行为时时里包含了结果的内容,在上例中,即使甲不是超速行驶,乙在行车途中开窗将头伸出也潜伏危险。而条件却不包含结果的内容,即使甲超速行驶,如果乙不开窗子,并将头伸出窗外,也不会必然发生乙死亡的后果。第三,从原
20、因向结果发展的过程来看,原因起着决定作用,条件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是对结果的发生有某种可能性,并不起决定作用。条件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一定的、外在的客观情况,对结果的发生只起加速或延缓的影响作用。可见,条件不是原因。我们说原因和条件不同,并不否认原因和条件是有联系的。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条件是可以转化的。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必不可少的条件可以转化为间接原因,但不能转化为直接原因。当事物的发展基于某种条件而产生了某种结果,那么,这个条件就转化为间接原因。例如,某市三个歹徒持枪抢劫某银行后驱车逃跑,并在车内向后面紧追不舍的公安干警开枪射击。为了及时扼制歹徒的恶行,保护过往群众安全,干
21、警也在车上谨慎地向歹徒开枪。在追赶途中,歹徒的子弹射中正在开车的干警的手臂,急驶的汽车突然失控冲入非机动车道,将正在骑车赶去上班的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某甲撞死。歹徒的行为,看起来是甲死亡必不可少的条件,甲的死亡的结果是公安干警的汽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的原因造成的。但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干警是不会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的,但在那种危急情况和特殊环境里,失控的机动车会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财产的损失就是必然出现的现象。因此,歹徒在闹市区开车逃跑、向驶车的干警开枪射击这种条件,对于造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就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此时这个必要的条件就已经转化为间接原因。在这个案例中,歹徒的行为对于干警受伤是直接原因,也就是说
22、干警受伤的结果是歹徒开枪造成的,而这一结果是干警不能正常驾车的直接原因,干警不能正常驾车,才致驶入非机动车道,将甲撞死。因此,歹徒对干警开枪的行为是干警受伤的直接原因,对于甲的死亡却是间接原因。而干警受伤的结果对于甲的死亡并不是必然的,仅是存在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比如受伤的干警没有达到失控的程度,如果能够紧急刹车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如果当时甲没有在此非机动车道上,也不会必然产生死亡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干警受伤的结果对于甲死亡来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干警不受伤,不会产生驾车失控的情形,而歹徒向干警开枪对于甲死亡来讲,确是一个间接原因。在这一系列行为中,每一个环节对结
23、果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联系,没有其中的一个环节,最终结果的产生便不是必然的。没有歹徒向干警开枪并致其受伤的行为,干警是不会受伤并驾车失控,将甲撞死。因此,歹徒向干警开枪的行为是甲死亡的间接原因,歹徒的行为对甲的死亡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这三个歹徒不仅要负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而且对甲的死亡也既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负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条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对后面发生的结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这个先前的这个条件,绝对不可能发生后面的结果,在特定情况下条件对损害结果确有重大影响时,这个条件对后面发生的结果就是间接原因。例如,某甲与某乙是好朋友,二人常常开玩笑。夏日某一天,某甲在街边看见某乙提着
24、一菜蓝正经过人行道朝自己的方向过来,某乙只顾过街,朝左右看着车辆,并没有注意到某!甲。某甲走到街中心,将瓶里的矿泉水向正在横穿大街的某乙的面部洒去,致某乙双眼难睁、步履踉跄,被某丙骑的自行车撞倒,摔成骨折。某乙的伤是某丙的行为所致,某丙的行为对于某乙受伤具有因果关系,某甲并没有介入其中。但没有某甲“开玩笑”的行为,某乙行走正常,丙某在大街骑车也不会撞伤某乙。某甲的行为对某乙致伤的后果,其影响大于某丙正常骑车,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伤害后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已经由条件转化为间接原因,对某乙被车撞伤的后果要承担民事责任。某乙被撞伤,是由两个行为引起的,某甲的行为是一种不符合社会公共行为规则的行为,某丙
25、只要是正常骑车,就是合法行为,某丙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某丙的车速太快,又不是照章行车,某丙就要与某甲共同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有了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和结果之间,如果没有包含导致结果必然发生的因素,与结果之间仅有外部的、非本质的联系,这种条件就不能作为间接原因。例如,甲因私仇打乙,致乙左手骨折,送医院治疗,护士丙误将针药拿错,致乙死亡。甲打乙的违法行为是乙受伤的原因,不是乙死亡的原因,它与乙的死亡仅仅是外部的、偶然的联系,仅仅是乙死亡的条件。处理
26、该案时,甲对乙的伤负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丙对乙的死亡负法律责任,甲对乙的死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条件和原因之间,包含了结果必然要发生的因素,与结果之间有着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条件就转化为间接原因,引起该条件发生的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负法律责任。三在现实生活中,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原因不总是单一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个损害事实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可分为三种形态:一是各个行为相互作用,二是各个行为互为补充,三是各个行为相互冲突。各个行为与损害结果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但其联系的程度不同。正确分析各行为原因与损害结果现象的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27、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原因不总都是单一的。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会出现一个结果的发生,有时只有一个原因,有时有多个原因。由于作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要负法律责任,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以确定行为应负的是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区分主、次原因的标准是原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的大小。凡是起决定作用的,就是主要原因;不起决定作用的就是次要原因。例如,某公共汽车驾驶员开车,中途因刹车有毛病,就打电话要求调度员派车替换,调度员答复说,现在没有车可派,让他细心一点把车开回车库;驾驶员再三告诉说刹车有问题,请求换车,调度员坚持要驾驶员自己小心把车开回去。驾驶员在请
28、求无效的情况下,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就遵循调度员的指令将车往回开。车在回车库的途中,一妇女从车前穿过马路,由于汽车刹车失灵控制不住车速,便将该妇女压死。该案中,调度员和司机的行为都是造成这一事故的原因。相比之下,调度员的错误指令对造成这一事故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属主要原因;司机明知刹车有毛病却过于自信、冒险开车,但他是受令开车,他的违法行为不起主要作用,属于次要原因。再如,某电机厂张某某、李某某于某日去氧气厂为厂里提取十瓶氧气。但厂里的板车只能堆装九瓶。张、李二人见天色已晚,遂将余下的一瓶藏在路旁一无人居住的破草屋墙下,用烂塑料布遮盖。回厂后,张某某不放心,睡至深夜两点去叫
29、李某某一起去查看。二人在破屋墙角坐了二十多分钟,抽了几支香烟后离开。二人行至约五百米处,即听见氧气瓶的爆炸声。氧气瓶爆炸是由两个原因引起的,一是氧气瓶封闭不严,氧气外溢;二是张、李二人丢下未灭火的烟头。在这两个原因中,张李二人的过错是主要原因,氧气厂使用的氧气瓶不合质量是次要原因。在一种损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情况下,作为原因的现象与作为结果的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比单一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关系更为复杂。要掌握客观事实就有必要把多个原因分为直接原因的间接原因。根据原因与结果之间是否介入他人的行为的情况,我们可以将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其它人的行为,作为原因的
30、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结果。例如,在上例中,某驾驶员受指令开刹车有毛病的车而压死妇女的行为,就是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介入了他人的行为,作为原因的行为是通过他人的行为间接地造成了结果。调度员行为,就是造某驾!四川审判,!#$%!&。驶员开车压死妇女、造成车祸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虽不直接造成妇女死亡的结果,但对该结果的发生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有人认为间接原因就是次要原因或偶然因素,直接原因才是主要原因。这种说法是不科学、欠妥当的,我们必须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在一定的情况下,间接原因就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就是直接原因。如上面所举的氧气爆炸,张、李二人扔下未灭的烟头,是引起氧气爆炸
31、的直接原因,同时又是主要原因;氧气厂使用的氧气瓶不当,造成氧气外溢是氧气瓶爆炸的间接原因,又是次要原因。但是主要原因是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次要原因的案例也是数不胜数的。如上例中,司机压死人是直接原因,而司机是受指令开车,又是次要原因;调度员乱发指令的行为是车祸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于调度员的行为中又介入了驾驶员的行为,调度员的行为又是车祸发生的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间的联系不是机械的,只有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才产生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个具体民事案件,确定数个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一定要分清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与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例如!#
32、年)月)日下午(时许,某市五金交电采购站仓库的工作人员均已下班,门卫因去厕所要离开值班室,遂锁上仓库大门,掩上小门%未上锁后离开。不久,年仅三岁的东东与另一小孩骑童车从小门进入仓库。约十分钟,门卫返岗,适逢东东的家人前来寻找小孩,便告知未曾看见,且仓库门都是关上的,小孩不可能进去,故拒绝其进入仓库内寻找。之后,东东的家人又两次找到门卫,要求进去看看,均遭拒绝。门卫交班时,一小孩突然从仓库内跑出说,东东掉进消防池了。值班门卫当即采取了捞救措施,但为时已晚,东东已溺死于池中。为此,东东母亲何琳向法院起诉,要求五金交电采购站对东东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裁定如下:五金交电采购站的门卫擅离职守
33、且未对其岗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致使幼童东东得以进入仓库,并造成死亡后果,故东东的死亡与门卫疏于防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广元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应承担主要责任,东东的死亡与脱离监护人的看管也有一定的关系,其监护人也应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元的费用。!本人认为,法院认定门卫与东东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不妥当的。门卫离岗,东东得以进入仓库,是东东落入消防池被溺的条件,不是主要原因;三岁的东东溺水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东东才三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才是东东死亡的主要原因。三岁的小孩,没有人管理,任其游玩,其危险性远比门卫离岗对小孩的危险性大得多。门卫离岗,对仓库的物质
34、的危险性更大而不是对小孩的危险性更大。门卫离岗,小孩进入仓库,完全是一件偶然性的事件;而三岁小孩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却孕育着发生危险的必然性。因此,我认为在该案中,门卫离岗是上厕所,属于正常行为,且主要职责是负责仓库物质的安全,不负有监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因而应负主要责任的是东东的监护人,而不是门卫。至于东东的家人前来寻找小孩,门卫告知未曾看见,且仓库门都是关上的,小孩不可能进去,故拒绝其进入仓库内寻找的行为,对于东东溺水死亡并非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是门卫让其进去,也不一定能找着活着的东东,门卫不让进去的行为对东东的死亡只是一个条件。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区别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判决
35、案件具有重要作用,这两者的区别是:第一、划分的标准不同:划分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的标准是以它们对结果的作用的大小来区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以原因与结果之间是否介入他人的行为为标准。第二、如上所述,主要原因可能直接原因,也可能是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可能是主要原因,也可能是次要原因;即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与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可以有交叉。然而主要原因、次原因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决却不能混同:如果确定某一现象为主要原因就决不会是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也决不会是间接原因;当某一行为是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时,就决不会又可以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当某一行为是次要原因、直接原因时,也决不会又可以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即是说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与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只会出现交叉,但决不会混同。第三、区分的目的不同:区分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区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为了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过程,掌握因果关系长链中的各个环节,以便对造成结果的原因的事态作出正确的分析,从而作出客观的结论。%责任编辑:陈兴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