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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领导发言稿 (3).docx

1、医学会领导发言 关于XX市医学会委托合同纠纷法庭陈述书 本人赵国平,XX省XX县区原相乡河口村农民,系本案原告。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撤销XX市医学会关于中止医疗事故争议的决定。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2011年10月22日,原告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向XX县区卫生局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2011年10月底,XX县区卫生局将该申请向被告移交,依规提起了这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1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委托鉴定费2500元,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2011年12月12日,被告就原告丢失就医挂号本为由,以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为名

2、,将预防接种事故鉴定长期中止至今。 2015年5月6日,原告向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认为原告已提供女儿赵梓玉的住院病历、脑电图、ct、预防接种本等等材料及疫苗存储运输过程存在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证据,就医挂号本已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必要材料。请求法院撤销XX市医学会关于中止赵梓玉与XX县区矾石沟矿医务所医疗事故争议的决定。2015年5月12日,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并确定2015年6月10日开庭审理这一委托合同纠纷案。 二、委托被告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委托鉴定事项: (1)是否带病接种乙脑疫苗后导致病情加重。(2)是否继续接种流脑疫苗后导致病情恶化。

3、(3)是否属于严重的医疗事故。 2、提交的证据证明: (1)患儿出生健康。原告女儿赵梓玉出生于2005年12月23日身体正常、健康。出生后即按时、按要求接种了各类疫苗附(儿童免疫接种记录本)。 (2)首次带病接种疫苗后病情加重。XX市预防接种预防接种调查诊断结论书显示,原告女儿赵梓玉2006年10月9日去XX县区妇幼保健院诊断为:抽搐原因待查1脑部疾患2癫痫。2006年10月15日,接种医生按照XX省卫生厅(现为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8月11日下发的晋卫疾控【2006】 26号文件和2006年5月22日下发的晋卫疾控【2006】 21号文件要求,接种了标有“山西cdc专用字样”

4、的武汉生物制品所生产的vero细胞乙脑二类疫苗(批号:200512051-4)。接种疫苗前医生未询问孩子健康状况。XX市预防接种预防接种调查诊断结论书显示,患儿母亲自诉,孩子打乙脑疫苗半个月后发病,其症状是在床上玩耍时跌倒,爬不起来。2006年11月16日经XX省儿童医院诊断为癫痫。 (3)再次带病接种疫苗后病情恶化。2006年12月5日又给原告女儿赵梓玉接种了兰州生物制品所的流脑疫苗,批号20060201,接种疫苗前医生未询问孩子健康状况。2006年12月18日,病情恶化再去XX省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婴儿痉挛症。被鉴定为一级智力残疾。 (4)疫苗长时间脱离应有的存储环境。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

5、心、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疫苗存储运输存在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疫苗贴签违法操作,人为将疫苗长时间脱离应有的存储环境,内容见中国经济时报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及向法院提交的有关证据。 (5)预防接种医生违反了规范。预防接种医生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受种者已经患病,医生在实施接种前,未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更无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盲目接种乙脑疫苗后病情加重,此后继续接种流脑疫苗后病情恶化。 3、依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原告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向XX县区卫生局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2011年10月,XX县区卫生局

6、将该申请向被告移交,依规提起了这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1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委托鉴定费2500元。 三、原告已具备的鉴定材料 1、预防接种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2、XX市预防接种预防接种调查诊断结论书 3、出生证、预防接种证 5、XX县区妇幼保健院诊断建议书(2006-10-09) 4、原告妻子张永梅出生赵梓玉病历(2005-12-23至2005-12-26) 5、XX省儿童医院脑电图及诊断报告(2006-11- 16、2006-12- 18、2007-10- 22、2008-4- 17、2008-5- 28、2008-07-0 3、2008-08-25) 6、XX省儿童医院ct及

7、诊断报告(2006-11-16) 7、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第一次住院病历(2008-08-28至2008-09-05)、第二次住院病历(2008-11-17至2008-11-22)、第三次住院病历(2008-12-29至2009-01-04) 8、赵梓玉智残一级证书有效期10年(2011-08-25至2021-08-25) 9、疫苗存储运输和实施预防接种过程存在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证据。 四、被告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2011年12月12日,被告就原告丢失就医挂号本为由,以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为名,将预防接种事故鉴定长期中止至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可以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告中

8、止原告这一预防接种事故鉴定,阻塞了原告所有行政解决问题的途径。 原告认为被告中止医疗事故鉴定存在不妥,五年来北京上访20余次,省城上访40余次,本地上访百余次,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要求恢复鉴定,XX县区卫生局、各级信访局、省纪委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恢复鉴定事宜无果。 五、不应中止鉴定的理由 原告认为,女儿赵梓玉就医挂号本已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必要材料。请法院判定被告不应中止这一医疗事故鉴定。理由如下: 1、预防接种事故与医疗事故有区别。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指出,预防接种事故鉴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没有指出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必须提交

9、就医挂号本。 2、就医挂号本不是预防接种事故鉴定的必要材料。原告的鉴定申请是:“得病后接种乙脑疫苗、注射流脑疫苗导致病情加重恶化的医疗事故”。关键点是原告女儿赵梓玉已经得病,预防接种机构不问禁忌继续上门接种疫苗,接种后病情加重恶化而产生的预防接种事故,而且贴签疫苗还存在脱离储存运输环境的问题。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明确指出。接种前要履行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否则,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禁忌接种乙脑疫

10、苗和流脑疫苗的人并非都去医院挂号就医,并非都有门诊挂号本病历,如接种工作人员不问禁忌,实施疫苗接种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就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时的多份脑电图、ct及XX市预防接种预防接种调查诊断结论书足以为证,原告女儿赵梓玉接种时正在治病,是乙脑疫苗和流脑疫苗的禁忌接种者,却被接种了疫苗,加重并恶化了病情,原告具有的住院病历和就医检测、检验报告等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还有一级智力残疾鉴定报告。 由此,法院应判定被告不能以原告丢失就医挂号本为由,中止这一预防接种事故鉴定。 3、预防接种事故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不足,专家可采取诊察、询问等手段补充。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刊

11、发了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引起国内外各界广泛关注。XX省医学会向中华医学会提出申请,请求选派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临床专家到XX省帮助指导工作。中华医学会接受XX省医学会邀请,选派了神经内科、变态反应、传染病、血液病、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和免疫规划等方面8名专家,到XX省帮助指导工作。对报道中所提的15名儿童进行了预防接种事故鉴定。2010年4月6日,卫生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其公开实录中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反应办公室冯子健主任回答中国日报记者:“这次专家组到了山西以后,整个对病人的诊察过程主要依据病人的病历资料,所有的孩子都有住院的经历,所以从医疗机构采集了孩子的临床资料。当然先期也有

12、XX省的专家采集来的病史资料。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患儿逐一进行诊察、询问家长,补充了相关资料。同时还包括对患儿现在情况的检查,也包括我们调查的接种史的情况。应该说,大部分病例获得的资料是比较完整的,我们主要依据这些临床病史资料和相关的调查资料以及检查资料,做出的诊断和判断。” 15名儿童并不是都有挂号本门诊病历,但都进行了预防接种事故鉴定。这里向法庭提交两份儿童家长易文龙、王明亮的书证。 原告女儿赵梓玉当时的脑电图、ct就是门诊病历资料,门诊医生也是依据其结果写门诊病历本上,目前门诊治疗时的脑电图、ct俱全,而且赵梓玉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进行了三次住院治疗,住院病历中的入院情况、现病史记录了XX省儿童医院门诊病历本上的病情、诊治及用药情况。 通过专家诊察、询问家长,完全可以补充相关资料,补充的资料是否可以支持鉴定,被告不具备判断力,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由此,恳请法院判定应恢复中止的鉴定。 陈述人:赵国平 2015年6月10日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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