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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提纲范文.docx

1、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 文章标题: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 当代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管理实行的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日渐成为村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有效中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为村委会的组织原则、产生与组建方式、功能与任务等正式做出法律上的规定。村委会制度在乡村社区的推行,使村民在政治思想上逐步走向现代。但是由于村委会制度的权力化,农村基层干部中职务犯罪现象频频发生,致使部分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形成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 XX市XX县区雄踞XX市的西大门和北大门,是西安连接南北、贯通东西的必经之地,全区总面积262平方公里,总人口47方,其中农业人口19.31万,占总人口的41.09。全辖区10个街道办事处,44个社区,212个行政自然村,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中职务犯罪现象频频发生。自2000年一2005年9月XX县区检察院反贪局共初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97件110人,共立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9案10人。为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策略,我院党组对此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分析。 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有以下特点 1、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发生的形势呈多

3、元化。 图标1:2000年一2005年9月我区受理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数 随着省市区建设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手中可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权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引发的不法行为已成为一个新型的犯罪主体。在管理集体经济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挪用集体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村官”权力失控,造成集体资产和集体资金大量流失,集体土地和村民可耕地面积逐年缩减,由此引发村民对村干部的不满和对抗因素不断增长。对于农村基层干部所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渐地暴露出来,使得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在增多。现阶段农村基层组织成员

4、作为一个新的犯罪主体,在管理集体经济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资产、挪用集体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此类犯罪呈多种形式,同时法律法规也存在一些盲点,使我们基层的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了定性、定罪难、取证难等问题。 2、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低,法治观念淡薄,是导致其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以来,村民的民主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依法选举,规范运作已成为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流。但在现实中,受农村世袭制、家族制、裙带关系等特殊的历史背景影响,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存在着黑恶势力的干扰,家族势力的参与和金钱关系的诱惑,使选举过

5、程难以规范,其结果难以代表大多数村民的真实意愿。为了当上村干部,有的利用农村黑恶势力的影响,以恐吓的方式胁迫村民给其投票;有的借助家族势力狂揽选票;有的以请客送礼、发红包的形式,贿赂村民选票;还有的采取以不交税金、不收水、电费以及无原则许愿等违法承诺蒙骗群众等不正当手段,拉拢村民操纵选举。这样以来,不但使一些公道正派,有能力有魄力的优秀村民选不上来,反而使一些思想意识恶劣,能力低下,甚至有前科和劣迹的人进入村委会班子。由于素质低,动机不纯,心态不健康,把当村干部和个人利益直接挂钩,从本质上就不可能为广大村民牟利益,而是伺机侵吞集体财产和集体资金,以弥补自己上台时的投入,海捞一把。

6、3、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是诱发其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农村基层干部集事务决策权与资金支配于一身,对其监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使部分村千部打着自治的旗号,专制横行,滥用职权,使手中的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一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有的村干部一手遮天,家长制作风严重,一些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协商,不听取群众意见,私自决定,造成大多数村民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达不到真正的村民自治

7、有的村务没有真正的公开,重公布,轻反馈,虽然公开了一些村务,但公开后群众有何意见,有何反映不能及时反馈、收集,没有真正起到公开监督的作用;有的村干部甚至产生“我不交账,不交公章,你奈我何”的错误认识,有的村干部下台时间很长了,但仍账务不交,印章不交,党委政府也束手无策,使其权力严重失控。二是村民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村干部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即使利益侵害了也不告官,不愿或不敢告官。 4、农村基层组织制度不落实,财务管理混乱是其利用职务之便 ,构成犯罪又一重要因素。 村级干部的违法违纪离不开财经管理。我们有的以“账务不清,财务管理混乱”为由推翻了上一届

8、村委会班子,自己上台后又尽力削弱会计的职责,要求会计做假账等现象时有发生,使会计用职能来制约村官的管理体制无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跟不上,账务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收支随便,白条下账、假发票入账、私设“小金库”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财务管理透明度不高,为诱发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之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缺乏定期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和审计,有时还出现真空,给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定性问题 从办案实践来看,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所立案件数与初查案件数的比例还是很小的,追究原因,农村基

9、层组织人员犯罪定性问题,是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学理论界为此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1997年《刑法》确定的职务侵占罪是从原《公司法》源引而来的。当时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未将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列入其中。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此行为属于《刑法

10、》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该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区分的关键是:看其是从事自治行政事务还是受政府委托从事行政管理性质事务。当其从事行政管理性质事务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当其从事村自治事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犯罪的则以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法理规定,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不难界定。难以界定的是:对非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小组长、会计、出纳、村民小组的会计、出纳以及受村民委员会聘用从事管水、管电等事物的村民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目前还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工作实践中,往往存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主体身份的认识不同,

11、对于这一部分人员均以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来定罪处罚的,这就存在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三、查办此类案件应采取的对策 完善法律法规,理顺管辖关系。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同时肩负着从事国家公务和集体事务的双重职责。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除了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有差异外,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是相同的。现实中,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委员有同时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行为又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如果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立案侦查,对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准确的惩治职务犯罪行为

12、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是不利的。最好由涉案金额大,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主罪管辖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处理,共同形成打击合力。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即使执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受案范围,便于司法实践,有力打击犯罪。 2、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打击力度。 基层检察机关是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首先要广泛收集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和带有普遍性的经济犯罪问题要及时进行剖析研究,以掌握其犯罪规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提高立案率。二是要开展职

13、务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犯罪线索,做到露头就查,快立、快捕、快诉,以震慑“村官”犯罪。三是要加强与会计、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人员的联系协作,为侦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审查账务、调取证据、提供帮助。四是发挥职能作用,与地方党委政府、纪监委加强联系,取得支持,确保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以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3、落实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开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以法治人,是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建立、建全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集体财产登记使用制度,严禁“白条”入账,私设“小金库”,规范农村的经

14、济活动。二是要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断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建立民主评议制度,使村干部村务管理置于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中,以减少犯罪。三是把好选举关。严禁下列人员成为候选人:(1)受到法律制裁而现实表现不好的;(2)参加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参与黑恶势力的;(4)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的,或操纵、破坏选举的;(6)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力求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老龄化、地域化、学

15、历偏低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4、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只有把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始终,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乡镇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典型事例教育和引导村民积极同经济犯罪作斗争,与纪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形成打击合力,创造监督、遏制经济犯罪的大环境,从而达到预防和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目的。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来源于范文先生网,欢迎阅读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 ,构成犯罪又一重要因素。

16、 村级干部的违法违纪离不开财经管理。我们有的以“账务不清,财务管理混乱”为由推翻了上一届村委会班子,自己上台后又尽力削弱会计的职责,要求会计做假账等现象时有发生,使会计用职能来制约村官的管理体制无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跟不上,账务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收支随便,白条下账、假发票入账、私设“小金库”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财务管理透明度不高,为诱发农村基层干部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之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缺乏定期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和审计,有时还出现真空,给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造成了可乘之机。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定性问题

17、 从办案实践来看,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所立案件数与初查案件数的比例还是很小的,追究原因,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定性问题,是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法学理论界为此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1997年《刑法》确定的职务侵占罪是从原《公司法》源引而来的。当时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未将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列入其中。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

18、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此行为属于《刑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该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区分的关键是:看其是从事自治行政事务还是受政府委托从事行政管理性质事务。当其从事行政管理性质事务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当其从事村自治事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构成犯罪的则以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法理规定,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不难界定。难以界定的是:对非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小组长、会计、出纳、村民小组的会计、出纳以及受村民委员会聘用从事管水、管电等事物的村民组织

19、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目前还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工作实践中,往往存在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主体身份的认识不同,对于这一部分人员均以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来定罪处罚的,这就存在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三、查办此类案件应采取的对策 完善法律法规,理顺管辖关系。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同时肩负着从事国家公务和集体事务的双重职责。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除了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有差异外,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是相同的。现实中,存在着村民委员会委员有同时犯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其犯罪行为又是相互交织

20、在一起的,如果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立案侦查,对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准确的惩治职务犯罪行为,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是不利的。最好由涉案金额大,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主罪管辖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处理,共同形成打击合力。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即使执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受案范围,便于司法实践,有力打击犯罪。 2、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打击力度。 基层检察机关是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首先要广泛收集农村发展中,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和

21、带有普遍性的经济犯罪问题要及时进行剖析研究,以掌握其犯罪规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提高立案率。二是要开展职务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犯罪线索,做到露头就查,快立、快捕、快诉,以震慑“村官”犯罪。三是要加强与会计、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人员的联系协作,为侦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审查账务、调取证据、提供帮助。四是发挥职能作用,与地方党委政府、纪监委加强联系,取得支持,确保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以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3、落实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开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以法治人,是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22、一是要建立、建全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集体财产登记使用制度,严禁“白条”入账,私设“小金库”,规范农村的经济活动。二是要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断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建立民主评议制度,使村干部村务管理置于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中,以减少犯罪。三是把好选举关。严禁下列人员成为候选人:(1)受到法律制裁而现实表现不好的;(2)参加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3)欺压群众、横行霸道、参与黑恶势力的;(4)法制观念淡薄,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5)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的,或操纵、破坏选举的;(6)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

23、意志行使选举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中,力求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老龄化、地域化、学历偏低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4、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只有把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始终,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乡镇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典型事例教育和引导村民积极同经济犯罪作斗争,与纪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形成打击合力,创造监督、遏制经济犯罪的大环境,从而达到预防和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目的。 《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来源于范文先生网,欢迎阅读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发言材料。 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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