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告知(建标94号)的规定,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
2、、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本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23年3月11日1 总则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社区-组团、居住区-组团、社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3、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边的环境条件,充足运用规划用地内有保存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规定,发明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发明条件;1.0.5.7 为商品化
4、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行发明条件;1.0.5.8 充足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代号2.0.2 居住社区一般称社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相相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社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2.0.12 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规定、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涉
5、及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2.0.13 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相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的比值表达。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2.0.31 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
6、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涉及:公共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涉及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规定、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涉及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32a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2.0.34( 取消该条)2.0.35(取消该条)3 用地与建筑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
7、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规定。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发明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
8、境;4.0.1.4(取消该款)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0.2.2 合理设立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 精心设立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解决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互相关系。4.0.3 便于寻访、辨认和街道命名。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
9、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5 住宅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窨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拟定。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 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规定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规定拟定。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
10、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长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减少;(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拟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5.0.3 住宅布置,就符合下列规定: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
11、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 在、建筑气候区,重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 、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建筑气候区,重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规定;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5.0.5.1 根据城市规划规定和综合经济效益,拟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5
12、.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在值不应超过一定的规定。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一定的规定。6 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涉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
13、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拟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社区之间或社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边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长有关指标;6.0.3.4(取消)6.0.3.5(取消)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沿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本地城市规
14、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凡国家拟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立规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
15、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立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规定。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立,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7 绿地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涉及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涉及了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规定,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7.
16、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存和运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立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0.4
17、.1 中心绿地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立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经常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立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规定,并便于设立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立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规定,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
18、本条文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规定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边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拟定。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成:组团不少于0.5m2/人,社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社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8 道 路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
19、面形式;8.0.1.2 社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8.0.1.3 有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组阁,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规定;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规定;8.0.1.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足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存各运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8.0.1.9 (取消)8.0.2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
20、住区道路、社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8.0.2.2 社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本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8.0.3.
21、1 机动与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规定控制。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立自成系统;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8.0.4.3 重要道路宜平缓;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本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8.0.5.1 社区内重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重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
22、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0;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8.0.5.4 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8.0.5.6 在多雪严寒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
23、防地区,居住区内的重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8.0.5.7 居住区内道路边沿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8.0.5.8 (取消)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立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8.0.6.2 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10 管线综合10.0.1 居住区内应设立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立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
24、化等管线的设立或预留埋设位置。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立,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立规定综合布置。各娄管线互相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减少交叉;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 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规定;10.0.2.5 各中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曜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10.0.2.7 管线之间碰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解决:(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000080(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和10.0.2.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中的规定。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1.0.1
26、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涉及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拟定:(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线)道路、社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界线;(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拟定:(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幛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面积,均应计入公建用地。11.0.2.3 底层架空建
27、筑用地面积的拟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拟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社区路算到路边,当社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社区路路边1.0m;当社区路有人行便道时,
28、算到人行便道边;距房屋墙脚1.5m;(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的规定;至少有一个面面向社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重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11.0.2.5 居信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拟定:(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相应的同组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3)社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社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11.0.2.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拟定:(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面积,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11.0.2.7 停车场车位数的拟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达,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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