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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docx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矿井防止通风、瓦斯等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搞好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机构成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以加强对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领导。1、组长由机电副总经理担任;2、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经理、通风副经理担任;3、领导组成员单位由通风、机电、调度、安监、生产、财务、人力资源、供应等部门组成。4、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通风科,负责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二、

2、领导组职责1、领导组作为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搞好职责范围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工作。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方面的各项指示、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有关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4、组织制定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核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方面重大安技措工程项目计划和业务培训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5、定期组织召开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办公会

3、,研究分析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做出决定,落实上级关于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安排,对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做出具体部署。6、组织开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7、负责为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提供所需的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资金、设备等)。8、对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表扬和奖励的决定;对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做的不好的单位和个人及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和处分的决定。三、组长、副组长职责(一)总经理、组长1、总经理是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负责为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提供所需

4、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资金、设备等);3、审阅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调度台帐、监测监控报日表;主持召开月度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领导组例会;(二)总工程师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分管负责全矿井的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2、组织编制、修订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发展计划,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3、安排使用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专项资金;4、审阅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调度台帐及监测监控日报表,对存在的问题要有明确指示;5、组织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三)副组长1、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2、认真总结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中涌现出

5、来的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典型经验,积极组织在全公司推广。3、协助总经理组织开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四)生产副经理1、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2、负责所分管单位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业务保安工作;(五)安全副经理1、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2、负责全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的监督检查;3、组织开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隐患排查工作;4、负责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与处理;(六)机电副经理1、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2、负责所分管单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业务保安工作,及时处理解决与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的机电隐患和问

6、题;3、保证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完好;(七)经营、财务副总经理1、协助总经理为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资金、设备等)。2、协助总经理筹集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专项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四、各成员单位职责(一)通风科1、牵头负责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系统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2、负责牵头组织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3、负责牵头组织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审核,定期绘制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纸。4、负责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有关设备、材料的申购和出库工作,建立相关台账。5、负责提供矿井通风瓦斯监测

7、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及有关参数的设置要求。6、负责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更换、移动吊挂和分站以外监测线路布置、日常监测参数对照检查工作。7、负责提供各类传感器定期标校数量和标校参数要求。8、与调度中心、机电科配合搞好系统的故障断电测试、模拟瓦斯超限断电测试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工作。9、经常浏览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信息,对监控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和总结。(二)机电科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负责分管范围内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保安工作。1、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部分的安全运行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2、负责地面所有通风瓦斯监

8、测监控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拆除回收等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3、负责调度中心有关机电方面的业务工作。4、牵头负责监控上传网线的有关业务工作。5、负责向通风科提供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部分有关设备、线路、配件、备件的申购计划。6、定期绘制地面各监测监控地点的局部监控示意图。7、负责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防雷工作。8、负责风井抽放泵站、主要通风机有关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积极与机电科配合进行处理。9、负责有关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回收工作。10、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部分的安全运行和业务范围内

9、的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11、负责井下监控分站、馈电传感器、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监控干线、闭锁线路等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拆除回收工作,以及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线路的连接、检修、维护和拆除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12、负责向通风科提供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地面有关设备、线路、配件、备件的申购计划。13、定期进行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部分的风电闭锁测试、故障断电测试,并配合监控中心搞好模拟瓦斯超限断电测试工作,14、定期绘制井下各监测监控地点的局部监控示意图。(三)安检科1、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有关规定;2、负责全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工作的监督检查;3、负

10、责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与处理;(四)监控中心1、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2、具体负责监控值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24小时值机制。3、根据通风科授权和提供的参数,在主机中增加或删除监控分站、传感器等方面的设置,并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测点定义,并做好测点定义记录。4、负责中心站各类设备、设施、监控软件的管理、检修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中心站的正常运行。5、保证系统入网点的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及时、准确、有效地传送到上级服务器。6、负责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情况,按规定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当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后,及时通知相关业务

11、单位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时记录有关单位和领导对隐患处理的指示和要求。7、按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相关领导。8、负责按通风科提供的监测系统图及时在主机中完善图形监测。9、接收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传真、电话或其它形式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并按领导批示发到相关单位,有详细记录备案。10、定期进行模拟瓦斯超限断电试验,并配合相关单位搞好故障断电试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工作,做好相应的测试记录,对于测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11、负责值机员配置、考勤等日常人事管理工作。12、了解掌握矿井通风瓦

12、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重大隐患时要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和业务单位进行处理。13、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临时工作。(七)生产科及各级生产单位1、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2、协助有关单位搞好本辖区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3、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时,必须对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各类传感器数量、安装地点、报警浓度、断(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4、各级生产(施工)单位无权甩掉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生产。在更换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相关联的电器设备,或有计划区域性停电检修影响到本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提前一天汇报生产调

13、中心,经安监、通风等有关单位批准后,配合机电监测工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现场管理的规定一、地面机房第一条专用机房内安装防雷接地保护装置,按要求联合接地电阻不大于2欧姆,并取得认证。第二条监控网络设施设备齐全(包括监控主备机、调制解调器、报警器、打印机、传真机、电话、蓄电池等),实现正常运行;配备专用传真机,矿内外、井上下电话,保证通讯畅通;蓄电池必须保证监控主机及外围设备供电不少于2小时。二、系统功能及运行第三条系统及设备“四证一标志”齐全有效。“四证一标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逐步取消设备混装问

14、题。第四条系统具有实时数据在线显示、传输、存储功能,实现馈断电监测、断电控制(远程、就地)、闭锁(风电、瓦电、故障)功能。第五条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上传,确保数据显示与传输真实、准确。三、监控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六条传感器种类齐全,分站及各种传感器备用量达100%且完好备用,安设位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分站的备用蓄电池供电不得少于2小时。第七条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浓度,断电范围以及其它传感器的报警值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第八条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入井前带电试运行不少于48小时,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井下连续运行半年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第九条井下巡检员实现24小时不间断巡检,

15、检查系统路线和设备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超过允许误差时(01%时误差为0.1%,12%时误差为0.2%,2%时误差为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达到规定要求;每7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如实填写巡检记录表和断电试验表。第十条使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年至少对设备检定1次或更换载体催化元件,并详细、如实记录。四、组织机构、信息处理第十一条有专职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技术副矿长担任)及主要负责人,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

16、定要求:系统管理值班员每班至少2人,每矿不少于6人;巡检员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配备,每班至少1人,每矿不得少于3人;标校员每班2人。配备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持有有效的资格证,根据省局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按特殊工种对待。第十二条煤矿信息调度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浏览、分析监控数据,发现问题严格按山西省煤炭局“关于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并就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局,如实填写值班记录。第十三条按规定上传各种报表、指令执行情况,监控日报每日矿级领导审阅后早7:30前用传真报送县局调度室,传真:40299

17、12。五、技术资料第十四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按县局统一规范的各种记录表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归案不少于2年。第十五条监控设备布置图与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并悬挂上墙。第十六条在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对监控系统的设置必须叙述清楚。六、处罚第十七条矿井监控室无人值班,比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中“瓦斯超限作业”进行处罚,对该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15万元的罚款。市、县局监控中心连续打电话对煤矿企业进行调度时,矿井监控室30分钟内无人接听或其它原因打不进去的,也视为无人值班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未明确分管领导及信息调度机构的;监控值班员、巡检员、标校员等持证数量不足或存在无证上岗的;依照国务院关于

18、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6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瓦斯超限作业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2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有意弄虚作假使监测数据变小的,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5条规定,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一条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备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

19、十二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与实时、准确传输的,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未按要求定期标校、维修、更换的,监测数据与实际检查数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第二十三条煤矿监控室人员在发现煤矿井下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未按要求报告或接到整改指令后未按要求予以回复的;井下监测监控设备故障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果和原因的;煤矿企业未按要求连续上传数据且不上报说明原因的,按市局的吕梁市煤矿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屡教不改的,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

20、,并依法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以上规定若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

21、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

22、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

23、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

24、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

25、,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4、搬迁或回撤时

26、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7、。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一号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各探头编号取消1监控确认。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主控室管理规定: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

28、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

29、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

30、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

31、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

32、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

33、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1*00元/处,并限期整改。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

34、-500元/次。(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

35、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

36、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六、本规定从201*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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