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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docx

1、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无

2、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

3、位土地浪费严重。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一)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费,全国不少城市从1984年开始也陆续采取这种做法。例如,上海市政府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三资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形式、方法和土地用途、等级标准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

4、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的房屋土地,新征用(使用)、划拨的土地,租赞的房屋场地举办合资、独资企业,均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并对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适用范围、操作程序、调整方式等作了一系列规定。该办法将全市土地按用途和位置分为6类10级,土地使用费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和等级收取,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100元,最低为人民币0.5元;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30%。依据这一办法,上海从1986年11月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在土地有偿使用方面跨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土地使用费系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5、用。随着上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石用地性质的分类设置和地段等级的定位与实际情况不尽一致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与物价指数的升幅不相协调,表现在土地使用费偏低,同土地出让价格的差距拉大。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适时、合理地调整土地使用的征收标准,有利于优化城市土地使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真正体现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因此,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先后于1991年7月和1995年7月两次对土地使用费标准、用地性质和土地等级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分为商业、金融、旅馆、综合、办公、娱乐,工业、仓储、交通、居住(商品房)、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种植、养殖等

6、几类,土地等级分为10级。每年每平方米最高收费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70元,最低收费标准仍保持人民币0.5元不变。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以后,不少外商反映,土地使用权不能用来抵押,也不能转让,对资金周转不利,希望政府能将土地卖给他们。这是一个涉及我国土地制度和如何更有利于吸收外资的重要问题。1987年下半年深圳率先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1987年12月经国务院审

7、定批准,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其要点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由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由土地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以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1988年3月22日,上海召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布会,将一块位于虹桥经济开发区内,面积为12 900平方米,可用于酒店、办公楼、住宅用途的土地,以出让50年使用权的方式首次公开向国内外招标。试点工作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通过公告、投标指引、投标、决标和评标委员会审定。来自日本、美国、中国香港的6家企业参与投标,结果日本孙氏企业有限公司以2 805

8、万美元的出让金中标,并于1988年8月8日签约。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极大地推动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人流通领域,探索了一条“以地生财”的新途径。二是按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冲破了旧的用地模式,使社会经济发展凝聚在城市土地上的巨大能量得以释放。三是完善了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政府垄断,政府除了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外,更多地从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地位出发,用经济的手段、方法调控房地产经济活动。四是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际惯例流通,如抵押、转让等,不但符合商品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规律和需要,而且加快了上海房地产市扬的培育和健

9、康发展。1988年至1991年底,上海共批租土地12幅,面积980方平方米,批租土地上建造的各类商品房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或向境外的企业和个人销售,初步形成了外销的土地一级市场。 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发表以后,上海扩大开放加大对外招商力度,并在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调动了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外商看好上海市场并纷至沓来,土地批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1992年上海批租地块幅数猛增,全年批租土地205幅,面积2071.5万平方米,分别是前4年的17倍和2.1倍。其中市区旧区改造地块91幅,面积达90万平方米。1993年是上海土地批租面积最多的一年

10、全年批租土地244幅,面积4 914.93万平方米。批租用地结构有所调整,花园别墅用地明显下降。工业用地上升较快。1994年是上海批租地块幅数最多的一年。全年批租土地455幅,面积1 568万平方米。其中郊区县批租土地261幅,面积795.03万平方米,分别占57.4%与50.7%,呈上升趋势。1995年土地批租势头有所回落,全年批租土地258幅,面积640.3万平方米,但用地结构趋向合理,工业用地比重明显上升,占到62.4%。自1988年第一幅土地批租至200(,年底,上海市出让外销地块2 282幅,土地面积12366.74公顷。1995年I月I日起,上海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规定新

11、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内资六类用地、原用地改变为六类用地以及现有建筑物改变为六类用途的,都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外资内销地块的出让金标准计算,同时规定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侨汇房)转让均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内资六类用地的开发只限于内销,转作外销时应按批租地价补交出让金。把内资六类项目用地纳人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标志着土地使用权出让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扩大了土地有偿使用的顶盖面。同年,为优化国有工商企业生产要素的配置和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结构,上海开展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其思路是把国有工商企业使用的土地以内部转账的方式出让给工商企业集团

12、将价值显化后的土地资产注人企业集团的总资产,纳人国有资产考核,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促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调动企业集团通过联营、人股、置换、重组等多种形式盘活土地存量的积极性,鼓励市中心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按规划要求向近郊或郊县工业区转移。这是上海将内资存量土地纳人土地有偿使用轨道所采取的特殊政策,进一步深化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件1986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不得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1987年以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渐深人人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相关内容也出现在各类重要文件中。1988年4月和12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分别进行了修改,将原来不得出租和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更多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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