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保护工作方案(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立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
2、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县(市)、区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考核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包括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省级以下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检查
3、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考核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依法审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包括当年审批当年占用、往年审批往年占用以及违法占用等情况)。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四)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依据土地利用补充计划指标,重点核实年度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费、开垦费、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作出说明。 (五)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4、。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 (六)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 四、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等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耕
5、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通报,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