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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管理制度.docx

1、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暂行) 根据哈政办发[1996]29号、哈力、发[1993]14号、哈办发[1992]29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规定,做好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 (一)人事科教处是局系统内因公出国人员审核、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以党中央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对因公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出国任

2、务顺利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2.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 3.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4.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5.实行责任制,“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四)审查内容 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中央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协助有关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 (五)审查范围 1.局级干部因公出国,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

3、手续。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1)属于有中办发(1991]8号文件提出的七种问题的局级干部出国的。 第一、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在动乱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和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均不得派遣出国;一时认识不清、思想模糊,经过教育有明显转变,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二、在“文化大革命”中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寸丁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犯有严重错误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本人作了深刻检查,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三、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

4、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第四、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知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五、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六、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腐朽生活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

5、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末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第七、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撤消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2)因年龄到限已免去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任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局级干部,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出国的。 2.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由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对其进行政审,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经局党组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党组代市委下达《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6、有效期三年)。 3.处级以下干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人事科教处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并填写《因公再次出国证明》,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侨办。 4.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访任务的,按“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由人事科教处对其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再上报市外侨办。 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一)局长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2.主管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

7、料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市长审批; 3.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局长。 (二)副局级干部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1。局向市政府呈报出访请示,报送主管副市长签署意见; 2.主管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3.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办理手续。局人事科教处负责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局领导。 (三)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审批程序 1.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向局人事科教处报送出国请示,请示中要详细写

8、明出访国家,出访原因、目的,出访路线,出国时间及在外停留时间,出国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费用来源。并附国外邀请函及译文打字件,随团出访的要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2.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局党组审批,党组书记签署意见。 3.局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按规定对出访人员进行政审,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报局党组书记审核,并草拟出访请示; 4。局党组书记审核同意后,由人事科教处将出访请示及出访材料报市外侨办审批;5.市外侨办签署同意后,人事科教处负责办理手续,领取出访批件和护照,并送交出访人。 四、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国手续需提交的材

9、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照片16张。照片为二寸黑白、光面、近照、无胡须、无化妆、正面、正身、不戴色镜。用彩色相纸洗印的黑白照片及一次成像的照片均不可用。护照用照片一张,签证每一国家23张。 五、护照的保管和处理 1.局人事科教处统一负责全局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管理工作。 2.出访人员领取护照后一定要妥善保管,以防遗失、被窃,给出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3.一旦护照遗失、被窃。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在国内,应立即报告当地治安机关和局人事科教处。 4.失窃护照补发,在国外,有关使、领馆在商国内发照机关后,可补发护照或旅行证。在国内,失窃护照本人须写出书

10、面检查,由人事科教处与市外侨办沟通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发护照。补发护照费用由失照人自负。 5.出国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及时将护照交局人事科教处集中保管。 6.确因工作需要须随时出境的人员,经局人事科教处同意并报市外侨办批准,护照可由持照人员暂时保管,局人事科教处将定期检查。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护照及时上交局人事科教处。 六、因公出国人员补助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外字C1995]250号文件规定,对因公出国人员采取以下补助办法:(一)对出国人员的制装补助办法: 1.初次(即三周年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国人员,不分所去国家和地区,补助700元。2.再次临时出国距初次临时出国在一周年以内者,

11、不再补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临时出国任务时(包括多次出国),不分职务,不分与初次出国所去地区有无气温差异,每周年给予一次150元的补助,没有临时出国任务的周年不享受;三年为一期,依次类推。 (二)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十五天以内的,发给三十美元;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二美元。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八美元。 (四)出国人员若随团出访

12、一次性交费中已含上述费用的,不再另行补助或报销。 七、关于赴香港的审批问题 因商贸活动临时(一个月)赴港,由我市自行审批,与其他出国审批手续的要求相同。 八、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要求 1.因公出国人员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认真接受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等。2.出国人员在国外停留期间,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3.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主动工作,认真完成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4.出国人员归国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整理材料,应由单位保管的资料和物品,要上交单位保管。同时在半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局人事科教处存档。 九、本规定由人事科教处负责解释。资料来源:人事

13、教育处 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 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

14、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 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 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 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 (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 件。(二天) 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 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 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第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免费下载,尽在管理资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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