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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法》学习体会.docx

1、《医疗侵权法》学习体会 《医疗侵权法》学习体会 新的规则新的选择 ----《医疗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在今年的7月1日将正式实施,通过在线学习和医院组织的专门、专人的学习,我进一步了解了其中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同时也有了自己的一点体会大致归纳总结了以下几点: 从举证倒置原则到过错原则的变化:关于医疗纠纷由谁举证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简单的理解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

2、没有一点过错,就得败诉赔偿。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于是出现了看个感冒要全身检查、要住院观察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甚至重病拒绝治疗现象。由此引发的看病贵,使医患矛盾不断激化。个别的患者和医闹也因此认为医疗官司好打,赔钱容易,医疗纠纷大量增加。面对医疗界的激烈反应,《侵权法》减轻了医方的举证责任。规定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才能要求赔偿,也就是过错原则。同原来要求医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相比较,这显然是一个重大变化,这对我们医疗机构是非常有利的一面。有的同志要问: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和《侵权法》矛盾怎么办,以谁为准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若干规

3、定》是国务院下发,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以侵权法规定为准。 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过错推定:《侵权法》五十八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可以这样理解:当患者有损害结果发生,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以上三种行为之一的,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有赔偿责任,而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比如说病历保管不善,丢失了,就可以认定为以上的第

4、二条,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按过错原则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赔偿;违规涂改病历,大家都知道病历更改应该在更改内容上划双横线,并注明更改时间和更改人姓名。在上面直接勾抹,或者粘,刮都是不允许的。如果涂改的还是重要内容,那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第三条,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赔偿。有一个案例,泌尿外科医生作前列腺手术,手术过程不顺利,术中出血800ML,术后效果不佳,病人要起诉,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鉴定后患者查看医院提交的手术记录发现,出血量300ML,与自己复印的病历不符。原来医生鉴定前上病案室改了手术记录。也未看看有没有患者复印登记。结果医院按照完全责任赔偿13万。如果不改记录赔不赔不一定。

5、所以这条对我们医疗机构的影响应当是相当大的。给我们在工作管理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病历书写规范化;病历归档统一化管理;规范诊疗、操作行为;加强医疗法规的培训和学习;落实医疗安全制度: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会诊制度、三级医生查房制度以及转诊制度等。 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将大幅上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这项,医疗事故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的赔偿往往比其他事故死亡赔偿数额少很多。现在《侵权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计算,我们辽阳地区城镇户口的大概是一万四乘以二十,平均二十五万左右。所以《侵权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致死亡的赔偿金额会明显上涨。重点

6、强调了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往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面,只规定医务人员有告知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承担责任的规定,而《侵权法》进一步明确了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你进行的是合理诊疗行为,一旦患者有损害,如果你事先没有明确告知,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个告知同

7、意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的无法作为法律依据,这个大家都知道。这就是为什么最新出台的《病历书写规范》增加了许多内容,尤其强调了病危告知书,有创检查同意书的原因,(腰穿胸穿腹穿,甚至胃镜检查之前必须签同意书)我的理解就是卫生部门为了配合《侵权法》的实施进行的及时调整,也是对我们自身的有效保护。 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过分强调患者知情同意权,也有它的弊端。大家都知道去年北京发生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后来孕妇的母亲对医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对孕妇死亡有不作为责任,又对孕妇的丈夫进行精神鉴定,意思就是说我们家属不明白,你们医院有责任。后来终审应该是判定医院无完全责任,但也赔了

8、10万块钱。《侵权法》第五十六条又有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尊重生命权,生命最宝贵,不能为了推卸责任而无视生命。 对于过度检查和大处方问题首次作出法律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目前我们能参照的只有一部201*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还没形成统一、完整的诊疗规范,而且各级医院的医疗水平也难以统一,所以这条规定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但既然《侵权法》对此有所规定,患者就可以以这个理由追究责任。我理解我们能做到的就

9、是要有据可循:所作检查在病程记录中要有记载,有分析,什么原因进行检查,不能只有单子没有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和指示都有记载,最起码得能自圆其说,也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 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产品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患者因输入不合 格血液造成损害,但如果医院是按规范操作,那么就无法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对医疗单位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规定。《侵权法》明确了患者有权先行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属于生产者第三人责任的,医疗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大家都知道的

10、上海华源“欣弗事件”,面对全国太多的患者索赔,后来企业破产,老总自杀了。现在医院使用不合格产品致损害的,医院有责任先行赔付了。 总之有句话就是改则进,思则变,保持现状就意味着退步。社会竞争的大环境告诉我们,医疗工作者也只有不断学习创新才能适应现今严峻的医疗环境,从而使自己能够更好的适应。 201*-9-27杨志欣 《侵权责任法》在今年的7月1日将正式实施,其中第七章专门表述医疗损害责任,一共十一条。在这里我就不浪费大家太多时间逐条解读了,大致归纳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点,从举证倒置原则到过错原则的变化:关于医疗纠纷由谁举证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11、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简单的理解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没有一点过错,就得败诉赔偿。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于是出现了看个感冒要全身检查、要住院观察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甚至重病拒绝治疗现象。由此引发的看病贵,使医患矛盾不断激化。个别的患者和医闹也因此认为医疗官司好打,赔钱容易,医疗纠纷大量增加。面对医疗界的激烈反应,《侵权法》减轻了医方的举证责任。规定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才能要求赔偿,也就是过错原则

12、同原来要求医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相比较,这显然是一个重大变化,这对我们医疗机构是非常有利的一面。有的同志要问: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和《侵权法》矛盾怎么办,以谁为准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若干规定》是国务院下发,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以侵权法规定为准。 第二点,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过错推定:《侵权法》五十八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

13、及有关资料的。可以这样理解:当患者有损害结果发生,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以上三种行为之一的,就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有赔偿责任,而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比如说病历保管不善,丢失了,就可以认定为以上的第二条,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按过错原则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赔偿;违规涂改病历,大家都知道病历更改应该在更改内容上划双横线,并注明更改时间和更改人姓名。在上面直接勾抹,或者粘,刮都是不允许的。如果涂改的还是重要内容,那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第三条,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赔偿。有一个案例,泌尿外科医生作前列腺手术,手术过程不顺利,术中出血800ML,术后效果不佳,病人要起诉,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

14、事故。但鉴定后患者查看医院提交的手术记录发现,出血量300ML,与自己复印的病历不符。原来医生鉴定前上病案室改了手术记录。也未看看有没有患者复印登记。结果医院按照完全责任赔偿13万。如果不改记录赔不赔不一定。所以这条对我们医疗机构的影响应当是相当大的。给我们在工作管理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病历书写规范化;病历归档统一化管理;规范诊疗、操作行为;加强医疗法规的培训 和学习;落实医疗安全制度: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会诊制度、三级医生查房制度以及转诊制度等。 第三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将大幅上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这项,医疗事故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的赔偿往往比其他事故死亡赔

15、偿数额少很多。现在《侵权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年计算,我们辽阳地区城镇户口的大概是一万四乘以二十,平均二十五万左右。所以《侵权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致死亡的赔偿金额会明显上涨。 第四点,重点强调了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往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在《

16、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面,只规定医务人员有告知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承担责任的规定,而《侵权法》进一步明确了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你进行的是合理诊疗行为,一旦患者有损害,如果你事先没有明确告知,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个告知同意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的无法作为法律依据,这个大家都知道。这就是为什么最新出台的《病历书写规范》增加了许多内容,尤其强调了病危告知书,有创检查同 意书的原因,(腰穿胸穿腹穿,甚至胃镜检查之前必须签同意书)我的理解就是卫生部门为了配合《侵权法》的实施进行的及时调整,也是对我们自身的有效保护。 第五点,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过分强调患者知情同意

17、权,也有它的弊端。大家都知道去年北京发生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后来孕妇的母亲对医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对孕妇死亡有不作为责任,又对孕妇的丈夫进行精神鉴定,意思就是说我们家属不明白,你们医院有责任。后来终审应该是判定医院无完全责任,但也赔了10万块钱。《侵权法》第五十六条又有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尊重生命权,生命最宝贵,不能为了推卸责任而无视生命。 第六点:对于过度检查和大处方问题首次作出法律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8、目前我们能参照的只有一部201*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还没形成统一、完整的诊疗规范,而且各级医院的医疗水平也难以统一,所以这条规定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但既然《侵权法》对此有所规定,患者就可以以这个理由追究责任。我理解我们能做到的就是要有据可循:所作检查在病程记录中要有记载,有分析,什么原因进行检查,不能只有单子没有 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和指示都有记载,最起码得能自圆其说,也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 第七点: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产品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患者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但如果医院是按规范操作,那么就无法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对医疗单位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规定。《侵权法》明确了患者有权先行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属于生产者第三人责任的,医疗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大家都知道的上海华源“欣弗事件”,面对全国太多的患者索赔,后来企业破产,老总自杀了。现在医院使用不合格产品致损害的,医院有责任先行赔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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