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4 ,大小:30.61KB ,
资源ID:6702841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670284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紫***】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docx

1、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年3月18日以云政发〔201*〕58号文件发布, 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方公益林所有者、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公益

2、林建设、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公益林是指除国家重点公益林以外,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第四条地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界定、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区划界定 第六条地方公益林分为省级公益林

3、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具体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尊重林权人的意愿,不愿划为公益林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条省级公益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本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政策和有关要求及本办法确定的区位和范围进行区划界定。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由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区划界定和核查认定的省级公益林面积和范围不得擅

4、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凡属下列生态区位及范围的,应当划定为省级公益林,但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除外: (一)江河源头和两岸。河长100公里以上,汇水面积1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面山及其汇水面积内的林地或者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江河两岸面山的林地; (二)大中型水库。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依法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自然保护区生物走廊、自然保护小区等林地;(四)高原湖泊和湿地。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程海等高原湖泊、湿地周围和水源径流

5、两侧面山的林地; (五)交通干线护路林。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重要州(市)道和县(市、区)道两侧的林地; (六)城市面山及饮水工程。省、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面山和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七)森林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八)全省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点水源区、风景区、环境保护区林地。 第九条州(市)、县(市、区)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由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区划界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6、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地方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益林管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四至界限,组织签订和完善禁伐或者限伐协议,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领取管护费。 第十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

7、和各有关国有林业单位负责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确需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占用征用情况适时调整公益林林地面积和补偿金。 第十六条地方公益林建设应当采取管护、封山育林、抚育更新相结合的措施,把公益林建设成为多树种、多层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在地方公益林内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恢复

8、森林植被等活动;对生态功能低下的林地,应当逐步提高公益林的功能等级。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地方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第十八条在保持森林生态功能稳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地方公益林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林下资源开发、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等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以外,可以对地方公益林进行抚育或更新采伐,采伐需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林火阻隔道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扑体系。 第二十一

9、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体系建设,做好地方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地方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依法查处盗伐滥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挖、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公益林资源数据库,完善档案管理,掌握公益林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现森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形成较为完备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第四章实施补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对经核查认定的省级重

10、点生态公益林,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按照每亩每年5元的标准实施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州(市)、县(市、区)公益林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补偿资金拨付使

11、用情况、地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上级财政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森林防火、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组织对全省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依据签订的责任状进行奖惩。具体检查考评和奖惩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州(市)、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签订的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评,制订奖惩办法,兑现奖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12、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有关办法尚未公布前,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年3月18日以云政发〔201*〕58号文件发布, 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方公益林所有者、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13、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公益林是指除国家重点公益林以外,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第四条地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界定、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

14、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划界定 第六条地方公益林分为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具体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尊重林权人的意愿,不愿划为公益林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条省级公益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本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政策和有关要求及本办法确定的区位和范围进行区划界定。

15、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由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区划界定和核查认定的省级公益林面积和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凡属下列生态区位及范围的,应当划定为省级公益林,但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除外: (一)江河源头和两岸。河长100公里以上,汇水面积1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面山及其汇水面积内的林地或者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江河两岸面山的林地; (二)大中型水库。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

16、00万立方米的水库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依法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自然保护区生物走廊、自然保护小区等林地; (四)高原湖泊和湿地。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程海等高原湖泊、湿地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五)交通干线护路林。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重要州(市)道和县(市、区)道两侧的林地; (六)城市面山及饮水工程。省、州(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面山和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七)森林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八)全省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点

17、水源区、风景区、环境保护区林地。 第九条州(市)、县(市、区)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由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区划界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地方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益林管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四至界限

18、组织签订和完善禁伐或者限伐协议,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 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领取管护费。 第十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和各有关国有林业单位负责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确需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占用征用情况适时调整公益林林地面积和补偿金。 第十六条地方公益林建设应当采取管护、封山育林、抚

19、育更新相结合的措施,把公益林建设成为多树种、多层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在地方公益林内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对生态功能低下的林地,应当逐步提高公益林的功能等级。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地方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第十八条在保持森林生态功能稳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地方公益林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林下资源开发、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等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以外,可以对地方公益林进行抚育或更新采伐,采伐需

20、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林火阻隔道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扑体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体系建设,做好地方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地方公益林的安全防范,依法查处盗伐滥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挖、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公益林资源数据库,完善档案管理,掌握

21、公益林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现森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形成较为完备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第四章实施补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对经核查认定的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按照每亩每年5元的标准实施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州(市)、县(市、区)公益林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

22、挪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地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上级财政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森林防火、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组织对全省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依据签订的责任状进行奖惩。具体检查考评和奖惩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州(市)、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签订的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评,制订奖惩办法,兑现奖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有关办法尚未公布前,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年4月1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