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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五莲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方案.docx

1、 XX年五莲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2018年XX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为确保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XX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 我县在育才水韵小区6X、7X共有经济适用住房68套,其中:10套59.47㎡;7套70.63㎡、16套61.37㎡、35套58.1㎡。具

2、体房源信息请到育才水韵售楼处查询。 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 按主房建设成本价2660元/㎡为基准价;基准楼层为8层,每提高一层增加30元/㎡,每降低一层减少30元/㎡。附房价格2660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价格3元/平方米/月。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条件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每期房源购买优先。 —1— (一)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具有XX县区常住户口(指城关派出所、城北派出所、洪凝派出所管

3、理的户口); (二)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 (三)上年度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1100元/人/月); (四)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原则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和轮候顺序。 县房管中心根据申请家庭数量、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及摇号情况,确定选房顺序及轮候顺序(轮候有效期五年),并予以登记。 申请家庭按确定的选房顺序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县

4、弘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购买人、承租人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家庭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或租金)及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由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代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取得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由县财政局确定)向政府缴纳 —2—土地收益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缴纳上述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

5、素由政府进行优先回购或者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收益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再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在每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县房管中心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予配合的,将取消租住资格,限期

6、退回所租经济适用住房,拒不退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承租未到期的家庭及已领取租赁补贴未满一个发放周期的家庭,不得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和 —3—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 六、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一)宣传发动、组织申报阶段(2018年4月23日至4月28日) 通过政务网、电视、电台、《今日五莲》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 符合保障条件拟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

7、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企业)或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下岗、失业职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XX县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条加盖公章、财务章)或《就业失(创)业登记证》;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 6、车管部门出具的无机动车证明(两、三轮机动车和只有一辆用作经营谋生小型运

8、输车辆的除外); 7、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县域内无工商登记证明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 8、无房户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县域内无房证明, —4—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其它需提报的资料。 县房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到4月28日。 (二)审核确认阶段(5月3日至5月8日) 县房管中心入户核对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7天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并予以登记。 (三)摇号、选房阶段(5月16日) 以公开摇号的方式

9、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选房顺序和轮候顺序,并按选房顺序和轮候顺序选房。 县房管中心向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书》等材料,申请人根据通知书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摇号、选房仪式。 七、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规则 (一)导入信息 工作人员开启电脑,在公证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将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信息导入摇号系统。显示屏中的导入序号栏为导入后的自然排序,档号为申请家庭的申报档案号。 (二)显示名单 工作人员采取逐页翻动的方式,在大屏幕上显示全部申请家庭名单,工作人员逐个宣读申请家庭

10、名单。各申报家庭要记清公布名单中的档号,以便于在显示屏幕中进行查找。 —5— (三)打乱顺序 申请家庭名单显示结束后,由工作人员点击“打乱顺序”按钮,连续按动2次,计算机软件打乱申请家庭名单顺序,并用打印机现场打印“打乱顺序”后的排序名单,公证处当场确认,进入摇号状态。 (四)实施摇号 1、采取自愿举手报名的方式,由工作人员当场选取2名申请家庭代表监督摇号程序,如台下申请家庭无异议,选出的2名申请家庭代表上台负责监督摇号程序。其中1人背对显示屏,1人喊“开始”,工作人员即点击“开始”按钮,1人喊“停止”,工作人员即点击“停止”按钮。

11、 2、摇号后的结果即为申请家庭的最终选房顺序,选房序号小于等于房源数量的申请家庭即为取得购房、租房资格家庭;选房序号大于房源数量的申请家庭按顺序为依次轮候顺序。 3、摇号结束后,工作人员宣读全部摇号结果,现场打印排序名单,并给予书面公证。摇号结果一经当场公证并公布,即为最终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更改。 4、摇出的顺序号不得转让,如果已取得相应资格的申请家庭放弃购买、租赁资格,排在其后的家庭依次递补。 八、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规则 (一)工作人员按照先前摇出的排序,依次叫号,叫到号的申请家庭须由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及《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

12、知 —6—书》到主席台前经工作人员确认后,进行选房;如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他人代理,受托人须持委托手续及本人身份证进行选房。叫号3次不到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 (二)为保证选房秩序,每个家庭仅限1人进入选房区,在规定时间5分钟内必须选定,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选房,工作人员有权宣布下一家庭进行选房。 (三)选房后,工作人员填写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单》;选房人(代理人)应认真核对房号、面积等内容,确认签字。所选房号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不允许互相调换。 (四)在全部申请家庭选房结束后,对弃购、弃租等原因剩余的房源,按

13、摇号顺序依次补选,直至房源配选完毕。 (五)申请家庭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租赁合同,并交纳全额房款或租金及相关费用,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租房资格。 九、弃购、弃租房屋的情形及处理办法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摇号、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权,《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书》作废。 (二)如未选到合适房源,可以放弃购买、租赁权,《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书》作废。 (三)选定房源后,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单》的,视为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权,《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书》作废。

14、—7— (四)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清购房款或租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权,《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单》作废。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住房保障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分配事关城市低收入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此次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在房屋分配过程中,要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把准入关口,严明工作纪律。同时,要强化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

15、监督、新闻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 十一、法律责任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 —8—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2、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

16、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3、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4、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十 二、附则 本《分配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分配方案》废止。 —9—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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