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温费方案(定稿版) 第一篇:高温费方案(定稿版)**部 2016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方案 一、目的 为承接集团战略目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依据 1.鲁人社发【2015】 45号文件 2.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文件、鄂人社发【2013】 39号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部在册在岗人员。 四、发放标准及要求 1.根据合同范围确定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2、 ①其中合同范围为**有限公司的员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140元/月/人; ②其中合同范围为***有限公司的员工,依据XX省2013年《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③劳务派遣员工根据所属派遣公司与集团所签订合同予以区分发放标准; 2.防暑降温费享受期限为6月、7月、8月、9月; 3.每月防暑降温费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并与当月工资一并兑现;6月份防暑降温费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予以补发; 4.防暑降温费纳入税前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核算表及工资条中单独列支; 5.当
3、月产假、长病假等不在岗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五、其他 本方案其他未尽事宜及最终解释权归**部人力资源部所有。 **部 2016年8月16日 编制:审定:会签: 第二篇:高温费[定稿]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7)30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4、卫监督发 [2007]18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5、 四、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高温季节保护职工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省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6、 第三篇。简评上海高温费与独生子女费简评上海高温费与独生子女费。 一、高温费(上海涨至200元每月) 这两天上海温度极高,都快40度了,正好上海劳动局也出了个文件,高温费由原来的10元每天,改为200元每月,这对广大劳动者是件好事,对广大劳动仲裁员、法官更是件好事(至少不用查气象记录了。),但对劳动监察并非是件好事,因为XX省规定高温费的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劳动监察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投诉,说单位不给高温费,可能劳动监察大队不会管,或者直言“管不了”,这样会降低广大职工对“劳动监察
7、的“满意度”啊。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温费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低下。目前全国有深圳、重庆等少数几个城市是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立法。大多数省市高温费立法通过劳动局、各地总工会等发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规定”,显然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员工索要高温费,恐怕只能在离职后走劳动仲裁这一招。XX省是否考虑来年让市政府来发“高温费”的红头文件呢。或许可以学习一下重庆、深圳的做法,让我们广大的职工确实能够得到实惠(降低维权成本)。 二、独生子女费(2.5元涨至30元每月) 独生子女属于“计划生育”奖励的内容,按各国惯例(familyplannin)按道理属于“政府责任”,不过市府
8、2011第24号文件规定,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把“政府责任”转为“企业责任”了,我到访的很多企业表示,不满政府如此规定。有些企业表示“外地户口的职工都来要独生子女费了。”企业在到底“给还是不给”方面犹豫不决,有些做好了“打官司之后再给”的准备。 我查看了一下各地的规定,其中2011年3月15日施行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
9、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该省规定区分了在职职工所属的单位性质,如果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单位支付,其他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或者失业人员统一由政府买单。对此规定,许多hr表示“非常合理。” 另外,XX省独生子女费新标准从2011年1月开始计算,似乎违背了“法不追溯既往”的基本立法原则。以上问题的存在,可以预见,独生子女费可能也难以落到
10、实处。计划生育部门应该不会主动来管,只有打官司这一招了。 目前笔者认为,企业责任确实承担过度(社保和法定福利标准太高),如病假终止解除合同的“医疗补助费”应该取消。毕按照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由失 业基金缴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的医疗苦难应该由“医疗保障基金”来买单而不应继续由单位承担医疗补助责任。附: 全国各地高温费支付标准 第四篇:2011XX省高温费文件索引号:sj014-d0100-2011-分类:社保;厅业务文件 发布机构: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国家税务局 XX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1、2011年06月27日 名称: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号:苏人社发[2011]268号 主题词:人力资源劳动高温津贴△通知 内容摘要: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XX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
12、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
13、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
14、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省国家税务局XX省地方税务局 第五篇: 12.高温费发放情况★【请提供】 公司发放高温费的相关凭证(如:领取的签字单据等) xxxxxx公司 关于2013年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 各位员工: 由于今年高温天气较多,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结合自身的情况,为了使得全体职工身体的健康需要,现将高温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车间工人每人每月200元;办公人员每人
15、每月180元,发放月份为6至9月,共计四个月。 xxxxxx公司 2013年6月6日 XX县区安亭镇总工会 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总工〔2013〕25号 各基层工会: 根据XX省XX县区总工会《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随着夏季高温的提前到来,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认真做好今年夏季的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工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从保增长、保民生、
16、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夏季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高温岗位和每个职工,特别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各工会要督促行政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注意劳逸结合。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的作息时间,确保施工安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工会要督促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保障高温季节各项
17、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的落实到位。特别要注意加强农民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和相关措施的落实。 四、各工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防暑降温慰问等各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和暑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暑期安全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职工、关注高温、预防中暑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努力为农民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维护好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五、各工会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极易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要深入到生产一线,倾听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疾苦,对损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要及时向行政和上
18、级工会反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要充分利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优势,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对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防止、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各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高温作业、高空作业、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和工地,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镇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温车间、露天野外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企业、工地、车间进行重点抽查,并深入一线慰问高温作业的职工。 七、各工会要督促行
19、政做好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地供应发放夏季保健饮料,并抓紧在入暑前对高温作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各基层工会将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及高温季节各项津贴及待遇的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镇总工会。 XX县区安亭镇总工会 2013年6月1日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
20、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第12页 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