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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的责任.docx

1、合同期满未续签的责任合同期满未续签的责任【主题】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案情介绍】张某于201*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年7月3日至201*年7月2日。201*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1*年1月30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马上就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张某于201*年2月2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年2月15日酒

2、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告知张某若其未能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年3月1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201*年3月3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支付201*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酒店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1*年1月发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书面通知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

3、求。【案情分析】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仍在酒店工作的,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非常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张某与酒店的合同于201*年7月2日到期后,酒店应及时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续签劳动合同的有无一个月宽限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所以有人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不存在一个月宽限期”。然而续签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后续签。如果把续签的过程严格限定在原劳动合同期间内,可能因续签劳动合同时的地位不平等而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也可能间接剥夺了双方在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合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合理衔接。其次,用人单位一无“原劳动合同到期必须延续劳动关系”的义务,二无“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提前通知”的义务。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一是允许用人单位行使原劳

5、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是给予那些原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个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下一份劳动合同的时间。因此,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1*年7月2日到期后,酒店继续留用张某,应该在201*年8月1日之前与张某协商签订下一份劳动合同。故对张某要求201*年8月1日之前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3、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满一个月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虽然对此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操作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201*年二中辖区工作会议综述,明确了该问题的倾向意见,即劳动合

6、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用工之日应理解为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合同续签的权利逃避法定义务,续签合同应等同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一个月的宽限期,在一个月内可以不适用双倍工资的罚则。超过一个月的视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来判断是否适用双倍罚则。现酒店在201*年1月30日提出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尽到了诚实协商的义务,故酒店仅应承担张某201*年8月2日至201*年1月2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张某201*年1月29日之后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4、仲裁时效问题,即二倍工资是否适用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特殊

7、时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应当分为劳动者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的第一倍工资,以及因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第二倍工资。第一倍工资系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取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归属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章节,故第二倍工资系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形下的第一倍工资理应作为劳动报酬处理,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但第二倍工资不应作为劳动报酬处理,适用劳动仲裁一般时效一年。张某于201*年3月30日申请仲裁,其要求酒店支付201*年7月3日至作出裁决之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申诉请求未过时效。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者

8、继续工作的,单位是否支付双倍工资201*-06-3015:03在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就很重要,劳动者是否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力?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劳资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明确。一、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来合同的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9、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对劳动者继续工作提出异议的,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没有权力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这个规定由于是在201*年由最高院发布的,是否违背201*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是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话,单位有权

10、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时单位就不要使用劳动者,否者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了。二、在此情形下,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基本精神,该种情形下,如果是单位提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根据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11、提供者:陶跃明时间:201*-2-2620:22:44来源于:陶跃明原创作者:陶跃明一些单位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但是,随着201*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一、基本案情原告杨利会于201*年6月到被告重庆三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年6月19日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年6月16日至201*年9月16日。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201*年3月,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年3月1日起至20

12、1*年2月28日止,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201*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1*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就201*年单位的经营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标,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201*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201*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

13、咨询服务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1*年12月15日诉诸法律,要求确认201*年6月16日至201*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1*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被告辩称:201*年6月16日至201*年2月28日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01*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

14、系,有201*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为证;因为201*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发放工资;201*年2月28日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201*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被告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二、审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对201*年6月16日至20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201*年2月28日后原告的工作

15、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与此前相同,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201*年3月7日,被告向江北苏宁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因此,尽管201*年1月29日,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1*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被告提出201*年2月28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期满,此后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201*年2月28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于201*年3月1日至201*年4月日期

16、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应据实计算。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1*年2月28日期满,但事实上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年4月15日,原告于201*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时效。法院判决原、被告自201*年6月16日至201*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三、律师点评宣判以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即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时

17、间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从201*年6月16日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若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直至201*年4月15日才终止,则因201*年3月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年12月15日向被告提出请求也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法院认定201*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虽然原告于201*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1*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但是该责任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签订责任书的目的在于

18、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原、被告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并无影响,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现实生活中,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占绝大多数。事实劳动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也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照该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原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动延续,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19、被视为没有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一些单位利用法律的这一漏洞,故意与劳动者签订期限较短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续签劳动合同,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般劳动者处于弱势,往往对此只能忍气吞声。但是,随着201*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此种状况有望得到改观,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虽然劳动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广泛存在,凸显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应当加强

20、自我保护意识。在此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十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表等等,便于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简介:陶跃明律师,重庆綦江人,201*年开始执业,擅长合同、侵权、公司及相关法律事务,信箱:251732550,电话:13983631104。未续合同继续工作能讨双薪吗?法院表示不适用201*-11-2307:44:46作者:陈鸿星来源:福州晚报我要评论关键词:阿珍,法院,合同期限提要阿珍(

21、化名)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阿珍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直到辞职。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与阿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以默示的方式续签了劳动合同,因此不予支付。福州新闻网讯阿珍(化名)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阿珍留下来继续工作了一段时间,直到辞职。阿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这家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两倍工资。阿珍遭拒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仓山区法院不支持阿珍的这个主张,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201*年7月,阿珍与仓山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阿珍从事文员工作,每月工资为1600元。合同期

22、限为3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若该合同期满后,阿珍仍在这家公司工作,公司未提出异议,原合同自动延续。去年6月底,原劳动合同到期,阿珍与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她仍在公司工作。去年11月,阿珍从该公司辞职。此后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应当向她支付201*年7月至11月期间的另一倍工资1万多元。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与阿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以默示的方式续签了劳动合同,因此不予支付。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房地产公司将阿珍告上了法庭。仓

23、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说明双方对于该合同期限届满后,阿珍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时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先做出了约定,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种情形不适用“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法院不支持阿珍的相关主张。(福州晚报记者陈鸿星)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豆瓣网腾讯微博MSN复制帖子地址返回海安石板街关闭窗口|隐藏边栏15029763法大法律顾问网发表于:11-12-2418:06只看该作者深圳中院案例: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继续用工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深圳特区报记者吴涛通讯员谭晓鹏案情简介劳动

24、合同到期未续签,员工索要双倍工资引争议原告(上诉人):某机械厂。原告(上诉人):某机械公司。被告(被上诉人):谢某。谢某自年月日起入职某机械厂工作,担任作业员一职(某机械厂是某机械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期间某机械厂与谢某先后签订了三期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年月日期满。合同期满后,某机械厂未与谢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工作且某机械厂未提出异议。谢某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总额为元,某机械厂已经依法支付,后双方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年月日,谢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机械厂向其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25、二倍工资差额。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裁定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谢某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差额元;裁定某机械厂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驳回谢某其他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机械厂和某机械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支付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元。裁判理由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续签义务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机械厂与谢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谢某继续在某机械厂处工作,且某机械厂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法院认为,在认定该问题时需综合考虑以下三点

26、: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及时确定劳动关系,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符合劳动合同法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而且,该条款规定

27、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逐步消除建立劳动关系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同步的现象,既约束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不规范的行为,也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本案中存在前后合同的签订问题,应认定为合同期满后,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后,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前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签订的后一个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能与前一劳动合同不同,故后一个劳动合同就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惩罚性责任的初衷,就是防范存在新的劳动关

28、系中可能出现对劳动者不利因素,只要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处于容易被侵害的境地。尽管法律规定的“用工”存在首次用工和前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的事实用工,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应认定在有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仍有二倍工资的请求权。裁判结果用人单位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谢某元;二、驳回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机械厂、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

29、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手记劳动合同到期应及时续签本案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

30、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该法第十条“用工”的概念?一种意见认为,应缩小解释的范围,理解为首次用工。认为在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者如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就不能适用该法,理由是合同已在前劳动关系中确立,可视为是在前劳动合同的继续,故实际双方在该阶段已有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权就不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间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如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时

31、,在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内容可能与在前劳动合同不同。为防范新的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对劳动者不利的因素,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处于容易被侵害的境地,法律规定只要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除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惩罚性责任。因此,第一种意见关于“用工”的理解不准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首次用工和在前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的事实用工,但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应认定在有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仍有二倍工资的请求权。故不能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因此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采用

32、了第二种意见,该意见也符合正在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劳动者依法可取得二倍工资请求权。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如存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就此与劳动者产生纠纷。而对劳动者来说,为了切实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劳资关系中较弱一方,无论劳动关系任何阶段,都要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纠纷发生后,主张相关合法权益缺乏依据,丧失保护自己权利的

33、有效依据。(黄铎斌)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字体:大中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年09月30日小】案例简介:张某于201*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年7月3日至201*年7月2日。201*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1*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1*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年8月25

34、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1*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于201*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1*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1*年8月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两次书面通知林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但张

35、某却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经综合考虑,只希望与张某签订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争议焦点: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3、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案例分析: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36、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系义务性法律规则,违反法定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适用责任性法律规则。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里,对于“用工之日”的理解,不同的法律工作者甚至学者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

37、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第二种意见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不存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续签宽限期,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签订的即属于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商榷之处,首先,第一种观点的理解过于机械。“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

38、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其次,第二种观点的理解过于理想。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也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后续签。如果把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严格限定在原劳动合同期间内,可能因续签劳动合同时的地位不平等而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也可能间接剥夺了双方在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合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合理衔接,而且用人单位一无“原劳动合同到期必须延续劳动关系”的义务,二无“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提前通知”的义务。

39、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那么,如何把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呢?这在实践中主要的争论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第一个月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律规则中,二倍工资应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续签劳动合同除在时间上、次数上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实在没有必要设定

40、新的法律规则来区别首次订立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完全可以适用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该条文的逻辑结构下,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分析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处理,主要考虑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此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

41、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情况,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

42、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例中,酒店与张某应当续签未续签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年,双方之间已经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以张某拒绝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而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不能被仲裁所支持。3、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43、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用人单位因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二倍工资中除正常工资外的第二倍工资仅以正常的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综上,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意见:1、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201*年1

44、1月2日至201*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1*年7月3日至201*年11月1日、201*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案例提醒: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具有动态性,周期变化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劳动合同签订等动态信息,避免疏忽大意造成诸如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等类似问题的发生。同时,发生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主动承当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责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文/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韩琰夏丽琴)法条理解和仲裁适用之困惑张某与酒店所发生的争议是一个很典型的有关事实

45、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正如上文所述,在实践中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1、“二倍工资”、第二倍工资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带来了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是否应当适用仲裁特殊时效的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

46、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点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显然,工资应当属于劳动报酬。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的是“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没有表述为“加付”一倍的工资,似乎第一倍工资和第二倍工资理应属于同一性质。由此,似乎可以得出二倍工资系劳动报酬,进而应当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的结论。但问题是工资总应当来自于劳动的付出或特殊情形下对劳动的补偿(如病假工资)

47、,并不应当来自于用人单位方的违法行为。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归属于法律责任章节,因此,未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分为劳动者正常情形下应当获得的第一倍工资,以及因未订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第二倍工资。第一倍工资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和履行而获得。第二倍工资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未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的第一倍工资理应作为劳动报酬处理,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但第二倍工资理应不作为劳动报酬处理,进而不应当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而应当适用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接下来,一个困惑的问题是第二倍工资如何确定。在实践中一

48、般认为工资、工资标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概念上、数值上并不等同,这也表现在不同法律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存在有多种不尽统一的写法,而且工资的范畴有大有小,有不包含加班费、津贴、补贴等的小工资概念,有国家统计局“五个不论”的大工资概念。此外,无论是大工资还是小工资,每月的数额也很少存在固定不变的情形。也因此,对第二倍工资数额的确定至少有以下几种理解:一是对第一倍工资进行的合理扣除,比如:当月有较高奖金、加班工资的应当扣除。二是相对固定的月工资标准。三是相当于当月的第一倍工资。按第一种观点,可以避免第二倍工资过高或非正常状态下过高的矛盾,但问题是劳动者在每个月中既有超额又有低额劳动付出的情形。在第一种观点下,劳动者超额付出得不到补偿,低额付出却要扣除,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因此第一种观点并不可取。相对来说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但问题是,一方面月工资标准难以确定,且相关法条中系“工资”,而不是“工资标准”。另一方面实践中将出现劳动者仅上班一天,用人单位当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天的第一倍工资,却要向其支付全月的第二倍工资的极端情形,不尽合理。因此,从合理性、公平性以及争议处理的便利性出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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