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测绘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测绘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测绘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二)项目负责人: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6
2、、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三)技术人员: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5、爱护仪器设备。(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质量检查程序:(1)作业员自检;(2)作业员互检;(3)专职质检员或兼职质检员检查;(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五)后勤管理人员: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第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3、负责测绘
3、技术标准的收集;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7、负责经费的管理。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二)项目负责人: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
4、;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三)技术人员: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5、爱护仪器设备。(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质量检查程序:(1)作业员自检;(2)作业员互检;(3)专职质检员或兼职质检员检查;(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五)后勤管理人员: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
5、保生产第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7、负责经费的管理。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7月22日国家测绘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三条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
6、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单位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第四条测绘单位必须经常进行质量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岗位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第五条测绘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甲级、乙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机构;丙级、丁级测绘资格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或质量检查人员。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可自愿申请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第二章测绘质量责任制第七条测绘单位必须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
7、、工作质量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第八条测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建立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九条测绘单位的质量主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审定测绘产品的交付验收。第十条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机构及质量检查人员,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
8、部质量审核工作。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第十一条生产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产品质量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可以按照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质量负责人制度。项目质量负责人对该测绘项目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第三章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网络。合同评审结果
9、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测绘任务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书应按测绘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批准,方可付诸执行。市场测绘任务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技术设计书或测绘任务书,作为测绘合同的附件。第十五条测绘任务实施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第十六条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需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应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第四章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重大测绘项目应实施首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首件产
10、品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必须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第十九条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工序。下工序有权退回下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重点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测绘任务的
11、性质、作业人员水平、降低质量成本等因素,由测绘单位自行确定。第二十一条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作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正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经成果质量过程检查的测绘产品,必须通过质量检查机构的最终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编写最终检查报告。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按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执行。第五章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测绘单位所交付的测绘产品,必须保证是合格品。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质量的意见,
12、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五条测绘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时,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质量奖惩第二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并可申报参加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优活动。第二十七条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对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依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测绘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还可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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