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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docx

1、安徽国税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安徽国税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11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各市、县地税局将于201*年6月25日前,向同级国税机关传递当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信息(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201*年7月10日前,向同级国税机关传递当地营

2、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一)调查确认 各市、县国税局于6月25日接收试点一般纳税人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地税机关传递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信息逐户开展实地调查,向纳税人发放《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见附件1),辅导纳税人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调查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将调查表带回。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场通知其到主管国税机

3、关办理相关手续。 遇有调查对象提出其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调查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的“备注栏”填写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再由国税机关商同级地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县、市地税机关逐级上报至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 (二)办理手续 1.20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认定,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

4、书》,告知纳税人。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种登记。 3.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但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和税种登记,并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2,以下简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4.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种登记,并按

5、照《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小规模纳税人 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调查统计,全省属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约4.6万户。各市、县国税局,应于7月10日之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办理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几点要求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项工作是国税系统营改增工作的重要环节,任务重,程序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本环节的各项工作。 (二)经确认已列入营改增名单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

6、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等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制作、送达纸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市、县国税局应在201*年7月10日之前完成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工作;7月30之前完成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项工作。 (四)各市、县局应于7月30日之前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其他相关信息待综合征管软件维护后再行录入。附件: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 2.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7、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6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当场完成认定工作,根据认定结果向纳税人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201*年1月1日至201*年9月30日之间,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

9、定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三、201*年年审合格的和201*年新开业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结果。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经查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

10、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

11、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具体如下: 1.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现场确认其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查验纳税人是否已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了账簿,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

12、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报送给税务机关的各种资料与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国税-n-201*-08-17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Email推荐 提交】【关闭】 根据201*年7

1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省自201*年10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经国税机关认定,取得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和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TCG-01税控

14、盘、TCG-02报税盘)。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专用设备须从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55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和报税盘(营改增专用设备)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和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

15、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四、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20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在20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设置发票的限量、开票限额等发行授权信息,并对金税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技术服务单位为企业安装税

16、控专用设备和开票系统。 六、对于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纳税人自行下载、安装开票系统。如企业税控盘或传输盘损坏,企业重新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后,由技术服务单位上门为企业安装升级开票系统。 对于新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发行,再由技术服务单位上门为企业安装开票系统。 七、增值税防伪税控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由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965432。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及时向试点一般纳税人免费提供培训、安装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开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给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统一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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