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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协管队伍人员管理规定.docx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协管队伍人员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协管队伍人员管理规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协管队伍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市容环境协管队伍的管理,维护协管队伍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市容环境协管队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招聘、辞职、辞退等相关秩序,保障协管员的正当权益。根据市市容环卫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实施市容环境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招人员的管理 1、各区(县)市容环境协管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协管办),应加强对辖区市内环境协管队伍的人员管理。 2、凡市容环境协管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需招收聘用人员,应向区(县)协管办提出书面申请。

2、如服务社已满额确需增补人员,区(县)协管办可在与区内相关方面协调后,在辖区内进行调配,但不得突破辖区编制总数;在特殊情况下,确需额外招员补充的,超编人员的经费由区(县)财政全额负责。 3、区(县)协管办根据服务社提出的招收聘用人员的申请,在征得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同意后书面上报市市容环境协管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管办)审批(审核表附后),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4、新招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区(县)协管办向市协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协管办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新招人员的上岗培训,新招人员培训合格后,由各区(县)协管办按协管员聘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离职人员管理1、辞职 协管员辞职,应向所在

3、服务社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按规定做好物品、证件、识别服的收缴、退赔和薪资结算等工作。解除协议后,所在服务社应按规定,向区(县)协管办和劳动管办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应的备案和登记手续。 2、辞退 凡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纪情况之一者,可作辞退处理:(1)受到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2)违反“五项严禁”之一的; (3)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含七天)或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 (4)连续两次被督察人员发现违纪违章,经教育无效的;(5)违反规章制度的,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书面警告的;(6)年内考核不合格的。3、辞退程序 (1)服务社辞退协管员时,应事先征求区(县)协管办

4、和街(镇)分管领导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作出书面辞退决定,通知被辞退人,并于三日内报区(县)协管办备案。 (2)辞退协管员所涉及的物品、证件、识别服及薪资等相关事项,与办理辞职人员的手续相同。 4、其他规定(1)服务社发现协管员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协管工作的,试用期(一般为30天)满后,可中止双方签订的上岗协议; (2)服务社发现协管员在上岗协议期间内无法胜任协管工作的,上岗协议期满后,可不再续签。 (3)协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中止上岗协议。(4)服务社发现协管员有其他违纪行为,可做内部待岗处理。待岗期限为1至2个月。待岗期间当事人有悔改,表现良好的,回复正常工作,反之,

5、则作留队察看处理。留队察看期限最长以当年上岗期限为限,留队察看期间当事人确有悔改,表现良好的,可留队续签上岗协议,反之,则中止上岗协议,按辞退规定处理。待岗和留队察看期间应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5)市协管办督察发现的违纪违规协管员,按规定应予辞退的,所在服务社未作出处理的,市协管办责成该区(县)协管办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处理。 (6)区(县)协管办应及时做好协管员动态登记工作,病书面报市协管办备案。 (7)对着协管员识别服的编外协管队员参照本规定实施人员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协管员工作守则 一、市容环境协管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基本标准 敬业、规范、礼貌、为民。具体要求

6、 敬业:履行职责、勤查勤管、讲求效率;规范:遵章守纪、政令畅通、管理规范;礼貌:有理有据、有礼有节、言行文明;为民:关心社区、服务为民、维护环境。二、市容环境协管员政风行风建设有关规定(一)基本准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维护城区整洁、优美,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2、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街道、镇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市容监察总队和社会公众监督,坚决完成上级交办的市容、市政、绿化等各项协管任务。 3、认真学习政治、业务和文化知识,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协管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7、 4、努力钻研本职业务,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协管员岗位职责,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办事效率,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5、严格遵守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依法协助管理,做到勤检查、勤督促,以理服人,耐心劝导,文明规范,礼貌待人。 6、认真听取市民和责任单位意见,做好与居委会和有关方面的联络工作,向街道、镇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7、保守党和国家机密。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及有关执法和管理的各项内部资料,按规定保存、管理和处理。 (二)工作纪律 1、市容环境协管员上岗时必须

8、按着装规定,统一穿着市容环境协管员识别服,做到举止端正、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用语。 2、在管理工作中,不得说粗话、脏话和超越管理权限的话;不得粗暴,不得存在踩、踢、打、砸、摔等故意损坏被查物品的不文明行为,严禁发生与管理对象殴打、谩骂等行为,更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3、调查了解情况、收集整理资料,要做到细致、周全、准确;上报材料、信息反馈、举报工作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协助监督和制止市容环卫违法行为,要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指明事实,讲明道理,耐心宣传,劝阻引导工作要注意方法。 4、加强联络,保持信息畅通。发生问题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记录、上报或举报工作。市容环

9、境协管员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随意表态或处理有关事宜。 5、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准无故缺席、旷工。 6、市容环境协管员个人不得以市容环境协管员队伍的名义做与岗位工作无关或超越岗位职责的事。 (三)廉洁自律规定 1、不准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牟取私利和吃拿卡要; 2、不准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3、不准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或者为违章者说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4、不准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 5、不准向管理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有关执法和管理的信息。6、不准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四)市容环境协管员过错责任追究 违反市容环境协管员有关政风行风规定的,查实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上给予处理。 2、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其街道、镇应对责任人作出整改、待岗直至除名的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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