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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磅计量人员工作规范.docx

1、地磅计量人员工作规范 地磅计量人员工作规范 地磅计量人员工作规范 1.不过“人情磅”,所有车辆驾驶员一视同仁、秉公计量。 2.不得收受供应商、客户、驾驶员等与过磅计量业务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财物等;并在相关人员提出上述意向时,要向客户进行解释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3.在计量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车辆在过磅时车上不准有人,车辆应停在地磅中间,如过磅车辆不按照要求过磅且不听从指挥的,可拒绝计量。 4.地磅计量人员应对所计量的车辆及载运的货物进行确认,对以下车辆可拒绝计量,如:车牌号不清晰;不在供销部门提供的运输车辆清单以内的;不按公司规定装运货物的;要求计量货物与实际装

2、运货物不一致的等。5.地磅计量人员应严格按照供应部签发并经财务部复核的发货通知单,进行过磅计量。对计划内最后一车的发货数量,应提早通知生产部放料人员,使放料人员在放料时做到心中有数,如客户或驾驶员提出超量的,应对客户或驾驶员进行解释,谢绝计量,如特殊情况,客户和驾驶员提出确需超计划发货的,应先对该车辆停止计量,并立即联系供应部发货负责人,待其确认并补开发货通知单后,方可对车辆进行计量,如供销部人员已下班,应要求发货负责人电话确认,并于第二天早上补开发货通知单,地磅计量人员应对电话通知的基本内容进行记录。 6.地磅计量人员应严格按照排班及作息时间上下班及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早15分钟到达地磅,

3、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或调班时,应报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但任何时候地磅房均至少有一人值班。7.地磅计量人员在计量时,应用本人的姓名登录系统进行操作,严禁用他人名义进行操作。 8.地磅计量人员在计量时,严格在车辆未停稳且系统上未显示稳定时进行计量,并应认真核对过磅单上的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打印过磅单,并按规定将已由驾驶员签字的磅单分别留存。 9.地磅计量人员在交接班后,应立即将本组或本人当班时间内报表及过磅单整理后在上午8:30前上报财务部及其它需要上报的部门。 10.计量人员应文明过磅,对各户或驾驶员应礼貌待人,使用普通话及文明用语,并认真做好地磅房及地磅等场所的卫生工作。

4、11.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电脑上使用光驱、软驱及USB设备,严禁上网玩游戏、听音乐,以免系统遭受病毒而无法工作,一经发现类似情况,从严处理。 12.随时保持电脑及称重仪表、稳压电源等设备的表面卫生清洁,以免因灰尘进入而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且损坏设备。 安徽菲达水泥有限公司 生产管理部201*-10- 计量员工作守则 国家电网省级电能计量中心建设通用设计手册 一、设备出现异常或计量室突然停电,计量员要及时上报, 上报不及时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设备损坏的,对当班计量员进行考核。 二、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上报统计和调度数据要清楚、准确,出现错误的对当班计量员进行考

5、核。 三、在打印磅单及填写付煤票据时要认真、准确的输入数据,核对准确后打印磅单,出现错误的对当班计量员进行考核。 四、对不符合过磅条件的车辆要严禁其过磅,计量环节出现丢煤现象的,对当班人员进行考核。 五、计量员要保护好磅房工作和生活所用的物品,丢失或故意损坏公物的员工将对其进行考核。 六、煤场管理员告知煤场装煤数量过多时,计量员请示计量室负责人后可要求过磅车辆等待,确保煤场安全。七、当班计量员要及时清理衡器表面及衡器下的堆积物,保证衡器准确度。 八、计量室周边车道如出现塌陷、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如没有上报出现安全等事故的,当班计量员员进行考核。九、遇恶劣天气,如大雾、大雨、大雪、

6、沙尘,使能见度较低时,要控制进场车数,或上报暂行过磅。如在计量室房周边出现安全事故,并造成车辆堵塞影响正常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将对当班计量员进行考核。 质监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勤奋学习,提高综合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局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参加机关党委、党支部组织的政治学习,努力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质监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学习《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牢记宗旨,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全心

7、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加快漳州经济发展步伐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开展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认证和培育名牌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寓服务于各项管理与监督之中,进一步增强服务基层的意识,对县级局和直属所站不仅要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更要实实在在地帮助他们解决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拓展业务和加快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求实效;进一步增强服务群众的意识,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三、依法行政,当好质量卫士。严格按照《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

8、法律法规认真行使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假治劣保名优,重拳打击生产销售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好市场秩序;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锅容管特设备安全运行。四、改进作风,做到求真务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在求真、求实、求效上下功夫,做到思想解放,作风扎实,工作落实,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事物本来面目,自觉遵循事物客观规律,克服和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务实的作风和科学的态度提高质监工作效率和质监队伍的战斗力。 五、立足

9、本职,争创一流业绩。立足本职,踏实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努力提高质监工作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计量检定、质量检验、锅容管特设备检测的专业技能;岗位职责履行好,职能作用发挥强,执法文明,服务优质,具有创优异业绩的知识和本领,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 六、廉洁从政,增强法纪观念。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服从党组织的安排;增强组织纪律,带头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总局规定的“八严禁”和省局规定的“十不准”,维护质监系统“科学、高效、公正、廉洁”的良好行业形象。 全国技术监

10、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技术监督行风建设,规范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全面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根据有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职业道德总体要求: 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第四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勤政高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执行公务;熟悉技术监督法规,精通所从事业务;联系群众,深入实际,勤奋工作,务求高效。 (二)忠于职守,接受监督。立足本职,甘当公仆,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工

11、作精心有序,办事不推不诿,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胸怀全局,密切合作,团结共事,维护集体荣誉;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四)清正廉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礼貌待人,服务周到;艰苦奋斗,厉行节约,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办事,严肃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五公开”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刚强无畏。 (三)文明执法,以礼待人。执行公务着

12、装整齐,佩戴标志;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规范执法行为,文明办案。 (四)廉洁自律,维护形象。自省、自警,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第六条科技和检测(技术检验、检定、测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科学求实,公正公平。遵循科学求实原则,检测要公正公平,数据真实、准确;报告规范,保证工作质量。 (二)程序规范,注重时效。根据技术监督法规、标准、规程从事科技和检测;不推不拖,讲求时效,热情服务,注重信誉。 (三)秉公检测,严守秘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保守技术、资料秘密。 (四)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严格按

13、照规定范围检测,不徇私情;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及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中介组织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法纪,执行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组织章程,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服从领导,接受管理和监督;遵纪守法,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二)为民服务,奉献社会。依据市场规则,增强服务意识;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贯彻“便民、利民、为民”方针,为社会、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服务。 (三)公正求实,自重自律。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执行技术规范;坚持公正立场,严格程序,注重信誉;增强自津意识,执行廉洁规定。(四)尽职尽责,敬业进取。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相互尊

14、重,团结协作,敬业进取。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管辖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贯彻实施本规范,要尊重和发挥政府、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技术监督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技术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人员、专业计量站的人员和认证(认可)机构的人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范3月17日以技监局察发[1998]41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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