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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_-201_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docx

1、关于开展《201_-201_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01*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01*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农机管发〔201*〕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机局(办),各有关农机企业:《201*-201*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包括年度调整中增加的产品)将于今年底到期。为做好《201*-201*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湖北省农业厅、财政厅、发改委颁布的《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

2、品目录管理办法》(鄂农机发〔201*〕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机〔201*〕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及产品申报条件(一)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2、申报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以上,员工在册人数应在30人以上且结构合理,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 3、申报企业应具备从事申报产品批量生产的必要硬件条件,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应具备必要的成套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检测设备; 4、申报企业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良

3、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二)产品申报条件 1、申报产品必须是申报企业自制产品;2、申报产品需证明在湖北省内有市场需求和实销地区; 3、申报产品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4、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5、申报产品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记录中,不存在未被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6、申报产品推广鉴定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201*年3月31日(含31日)之后。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应是201*年6

4、月1日以后获得的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10月20日之前,在我省注册或在我省主销的生产企业自愿向省农机局进行申报。生产企业必须通过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或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推广信息网()上的“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进行相关内容的申报,并经申报系统打印报送纸质申报书(非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或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二)汇总初审。10月30日之前,省农机局委托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对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综合审议。11月10之前,省农机

5、局组织专家召开《目录》评审会议,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公示稿,通过湖北农业信息网、湖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告。省农业厅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后,送财政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前后,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五)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年和201*年申请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指南(附件1)进行。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按照(附件1:《201*-201*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

6、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和《201*-201*年湖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格式的进行填报。 2、申报材料务必真实、齐全、有效;决不允许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否则,取消该产品的申报资格。 3、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等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公章务必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本企业申报产品。5、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务必一致。 6、企业申报产品标准的证明材料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1*〕84号)。 7、企业地址应与企

7、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8、尚未进行推广鉴定的新产品申报时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选型鉴定报告。由省级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并经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批准。选型鉴定为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其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应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用户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产品购置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的评价。大型农业机械需提供5个用户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提供10个用户以上的意见。 (3)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工艺等方面

8、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的优势。9、申报材料按A4幅面和申报书格式规定的顺序汇编并胶装成册。不受理塑料封面、活页夹等形式的申报材料。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尚未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新产品申报时要提供选型鉴定证书。

9、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企业产品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申报企业需出具产品配置说明,并提交产品作业音像资料不超过5分钟(光碟或U盘);(11)使用说明书等。四、纸质材料报送 材料接收单位:湖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194号,邮编:430017,材料接收人:苏仁忠,电话:027-52233757,027-52233755(传真)18907130878)联系人: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徐华侨电话:027-87664856(传真) 关于做好201*~201*

10、年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0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机〔201*〕42号)要求,为组织做好《201*-20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和《201*-2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自治区目录》)申报及审核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目录》的申报 根据《国家

11、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201*-20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按照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国家目录》的申报受理及省级审核推荐工作,请各农机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目录》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自愿申报工作。 其中,通过我区申报《国家目录》的产品,可自愿按照《自治区目录》的申报要求同时申报《自治区目录》,《国家目录》采纳的产品不再重复列入《自治区目录》,《国家目录》未采纳的产品,如符合《自治区目录》的要求,可列入《自治区目录》。二、《自治区目录》的申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自治

12、区目录》的产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基本要求1、企业资质 (1)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区内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20人以上,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其中:①生产自走式作业机械的申报企业,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40人以上,年销售产值1000万元以上。 ②主要生产耕整机械、种植机械、田间管理常规机械、排灌机械的申报企业,原则上要求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 ③生产其他一般产品,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产值2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

13、应在20人以上。(3)区外企业申报《自治区目录》,其资质应达到《国家目录》规定的企业资质要求。2、产品资质 (1)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3)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4)列入《自治区目录》的产品应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年3月31日(含)之后。 (5

14、)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新产品申报时须按照《国家目录》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①选型鉴定报告。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②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以上用户意见材料要求大型农业机械需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提供10份以上。 ③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由自治区农机试验鉴定站按产品分类对资料

15、进行审查,自治区农机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价后形成鉴定意见。 (二)申报范围 参照《国家目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类别。(三)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要求按照《国家目录》要求执行。(四)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目录》采用网上填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生产企业应通过新疆农机网的“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和支持推广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申报

16、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2)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3)申报书、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4)企业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 (5)企业产品标准证明材料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1*〕84号)。每个产品提交的一套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书(详见附件2); (

17、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产品彩色照片三张(6寸,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复印件(含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如有附件,加盖企业印章); (9)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企业正式文件);(10)使用说明书(原则上须有维汉两种文字); (11)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

18、构出具的工厂条件审查报告(场地、厂房、设备、人员等)复印件或年销售产值(税务发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三、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国家目录》和《自治区目录》必须分别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网址)和新疆农机网的“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和支持推广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并经申报系统打印纸质报送材料。只经过网上申报而未报送纸质材料的、非经由申报系统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自治区农机局将不予受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国家目录》的网上申报通道201*年9月30日(18:00点)关闭,《自

19、治区目录》的网上申报通道201*年10月30日关闭。申报通道关闭后,企业将不能在网上提交申请。 (二)推广许可和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填写。各生产企业填写《国家目录》申报书中“获得推广鉴定证书情况”栏时,新疆区域内推广鉴定产品,应填写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并提供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复印件;外省在新疆办理认可登记并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产品,应填写外省推广鉴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并提供自治区农机推广许可证书和外省推广鉴定证复印件。(三)材料报送。 自治区农机局委托区农机试验鉴定站为《国家目录》与《自治区目录》纸质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国家目录》纸质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送达时间截止10月8日,《自治区目录》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送达时间截止11月8日,邮寄材料时间以签收日为准,逾期概不受理。联系人:高燕、楚继红电话:(0991)4315454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同时在新疆农机网()上公布。相关政策可咨询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联系人:毕惠英、刘宏涛 联系电话:(0991)43137004338386 附件:《201*-20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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