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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准入管治方案.docx

1、 农产品市场准入管治实施方案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办发〔〕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为手段,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

2、对本县及外来食用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工作目标 (一)本县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要确保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的合格率达到96%以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追溯率要达到100%。 (二)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由农产品生产单位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

3、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对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不能免检,接受农业、工商等部门的抽检;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在入市前必须进行检验。 (三)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

4、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和范围 全县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从年11月1日起,对在县城XX县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二)第二阶段。从年1月

5、1日起,对在县城XX县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水果、其它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对在县城XX县区、乡(镇)集镇所在地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三)第三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

6、生产区。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二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抽查结果。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渔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等化

7、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二)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加大标准化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积极开展“三品”和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做到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有地方标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详细登记农产品产地、数量、生产者、货源渠道、质量安全证明、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批发市场还应登记进货人及销售目的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

8、建立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凡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农产品,在我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销售时均须有明确的标识,要悬挂统一制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牌,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渠道、进货时间、检验结果。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标识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包装或标识后才能销售。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包

9、装物、保鲜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和利用好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中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农产品的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进货验收

10、台帐或记录,加强对农产品的查资验质;严格禁止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销售者,要依法进行处理;建立举报奖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积极主动适应全国农产品质量日益提高的形势,加快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逐步做到凡经过“三品”认证或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合格的产品方可采收上市,出口农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农产

11、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对接互认,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要在经营场所张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

12、品或经过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并向消费者作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食品药品监管、发改、财政、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公安、林业、城管、市场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部门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股室(单位)具体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二是强化各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13、各负其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局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工商局负责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流通环节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质监局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推进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加快建立农产品流通企业质量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公安局负责对暴力抗法案件进行查处;财政局要根据有关政策大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逐

14、步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管局负责对出店、占道经营现象进行管理;卫生局负责监督餐饮场所、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重点加强对食品加工用农产品采购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确保食品原料卫生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林业局加强涉林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综合监管。三是严格落实市场准入的各项制度管理。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对本辖区的市场准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市场准入制度不力的单位要积极帮助整改;对拒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单位和农产品销售、运输者拒绝、阻碍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有关

15、规定予以处理;对质量安全问题比较严重的产品、产地和单位可适当在媒体曝光,对同一产地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本县市场销售,并由检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函告产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销售企业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允许入场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或工商主管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及其经营者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或工商等主管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应当立即通知购买者停止使用,对尚未销售的应当在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是加强技术培训。按照

16、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重点搞好农民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五是建立经费保障体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投入,支持鼓励农产品市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产地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活动,大力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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