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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财政补贴方案.docx

1、 个人购房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德府发[2008]3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府发[2008]39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凡是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下发后,即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暂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和商品住房

2、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实施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

3、贴资金范围 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或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或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 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或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补贴。 (三)购房成交时间界定,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4、2008年7月1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而在2008年12月12日后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卖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 (四)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五)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房屋面积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按规定给予个人购房财政补贴。 (六)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代理发放。 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凭购房合同、履约承诺书)、居民身份证、相关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处补贴发放窗口办理领

5、取手续,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 购房人是凭购房合同领取购房财政补贴的,如果退房须凭原购房合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处补贴发放窗口办理购房补贴退领手续后,方能办理网上签约备案变更手续。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房地产管理处单独编制年度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年终将购房补贴收支情况编入市规划和建设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处部门和单位决算。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进度拨付补贴资金给市房地产管理处,确保购房财政补贴资金

6、及时发放给购房人。市房地产管理处建立银行专户,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房地产管理处将实际支付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分类核算,将各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按月报市规划和建设局,经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其季度、年度报表同时抄送市监察、审计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府发[2008]39号)文件精神,我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发生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房屋项目所属区域分别由市本级、*经济技术开发区、XX县区财政承担,即房屋项目在XX县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和旌阳黄河XX县区的,实际发生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XX县区承担;房屋项目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发生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由开发区承担;其余的由市本级承担。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应发放的购房财政补贴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并发放。年度终了,市财政局根据对市规划和建设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处提供的市区分区域发放购房财政补贴的数据等资料进行审核,与XX县区和开发区进行结算。 四、该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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