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小公司划分标准 2023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记录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的告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的告知 工信部联公司[2023]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公司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记录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
2、化部 国家记录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23年6月18日 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公司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公司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合用的行业涉及:农、林、牧、渔业,工业(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送业(不含铁路运送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涉及电信、互联网和相关
3、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23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23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20人
4、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5、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23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六)交通运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6、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23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7、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23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23万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23人以下或营
8、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2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9、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23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23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230万
10、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公司。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公司;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公司。 五、公司类型的划分以记录部门的记录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公司标准上限即为大型公司标准的下限,国家记录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公司的记录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记录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公司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记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记录局2023年颁布的《中小公司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